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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不想起訴嘿嘿嘿
2012/03/30 06: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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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吳景欽
特偵組對選前經告發的
藍營高層所涉案件,一一簽結,此結果不令人意外,卻也讓人省思,台灣檢察權極缺乏外部監督
,尤其是與日本類似案件對比,恐更顯薄弱。
日本檢察官對於所有案件,皆擁有不起訴或起訴猶豫(緩起訴)的權力,再加上日本並無自訴制度,因此,訴追與否完全由檢察官獨占,權力之大可想而知。所以針對檢察官不為起訴的處分,告訴人除可向上級檢察官為再議,以為自律監督外,
任何人皆可向由公民所組成的檢察審查會提出申告,而成為抑制檢察權最重要的他律機制。
而在過往,檢審會對於檢方所為的處分,若為不當決議,僅屬於一種參考,而無拘束檢察官之效力。但在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後,
由於日本採行國民參審的所謂裁判員制度,所以同樣是由公民組成的檢審會,其決議效力也改成對於檢察官有拘束力,而不再只是花瓶。
而在新制實施後不久,即發生執政的民主黨幹事長小澤一郎,涉嫌收受不法政治獻金的陸山會事件,在其辦公室遭東京地檢署特搜部大肆搜索,且其秘書及一位執政黨議員並因此遭逮捕後,立刻引起社會譁然。而特搜部如此沸沸揚揚的大動作,最終竟僅起訴秘書,而對小澤一郎,則以罪證不足為由,做出不起訴處分。如此的結果,引發輿論強烈質疑,並有市民團體向東京檢審會申告,
檢審會在連續兩次要求檢方須為起訴考量決議,東京特搜部竟完全不予理會,而再為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審會終於做出強制起訴的決議。
雖然案件因此被起訴,但若由一開始即不想起訴此案的檢方來擔任訴追工作,恐又會有「放水」之虞,
因此,就由東京地院指定辯護人來擔任公訴的角色。雖然目前此案仍在審理,惟整起事件,卻將公民監督檢察權的機制,發揮到極致。
相對而言,我國僅有經由再議所為的自律監督機制,雖然再議不成,仍可向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但成功機幾近於零。
更慘的是,特偵組因隸屬於最高檢察署,其所為的任何處分,即是最終決定,根本連再議的機會都沒有。如此難於節制的檢察權,於現代法治國家,實難想像。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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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eddy5422&aid=6268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