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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4 22:37:05瀏覽1005|回應0|推薦1 | |
第五次江陳會談所簽訂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全文中,涉及植物品種權者主要有二,其一是雙方互相承認優先權,第二是雙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種類範圍內受理對方的申請,並就擴大可申請植物種類進行協商。這樣的協議台灣虧很大,原因在於兩國「農民免責」的基礎不同。 根據中國品種權法,農民自行繁殖具品種權的種苗,只要不去賣種苗,是不視為侵權的。譬如我國桃子品種到中國申請獲得權利保護,但該國農民只要花錢買一株種苗,回去後繁殖了一千株同品種的桃子幼苗種在自家果園,只要不賣種苗,每年出售全部桃子果實,並不構成侵權,即農民可以免責。這是因為中國的農民免責適用於所有植物種類,而且其品種權不及於收穫物。相反的,中國育種家所育成的桃子品種若獲得我國品種權保護,我國農民相同的行為卻會被視為侵權,因為我國品種權法的權利範圍及於收穫物,農民免責也只限於政府所公告的植物種類,但目前僅公告水稻一種。 兩國品種權法的差別在於所根據的國際公約版本不同。我國根據的是一九九一年版,中國的是一九七八年版。一九七八年版公約的農民免責的確是適用所有種類,施行了十年後國際上發現其漏洞太大,品種權法喪失其意義,也就是說透過農民免責,發明人幾乎收不到權利金,因而才有一九九一年版的修正。但是鑑於若干重要農作物對於國家社會的重要性,因此保留彈性,各國得根據其需要,保留若干類作物,讓農民仍然具有免責權可以繁殖自用。 由前述的分析來看,顯然兩方所簽的協議文,就農業來講,我國是明顯地輸了一大塊。(作者分別為台灣大學農藝學系、法律學系教授,我國「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修法原始起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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