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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啟銘:關稅自由化程度 簽約國決定
2010/04/14 08:43:30瀏覽442|回應0|推薦0

〔記者范正祥/台北報導〕前立委王塗發質疑兩岸簽署ECFA的必要性,行政院政務委員尹啟銘昨公開反駁王的論點。他強調,在WTO架構下,不是十年內九十%以上貨品要降為零關稅,要視FTA簽約國需要決定。至於是否因為長官要求而召開記者會,尹否認說,主要是因為外界對於ECFA有太多誤解,才親自出來解釋。他認為政府應加強宣導ECFA。

不是十年內九成貨品零關稅

尹啟銘強調,目前WTO各會員簽署的區域貿易協定(RTA),尤其是自由貿易協定(FTA)與關稅自由化的程度,都要視簽約國需要決定,有低到三十五%至三十六%者,例如中國與巴基斯坦的FTA;但也有一○○%完全自由化者,例如新加坡與紐西蘭。

尹啟銘還舉例指出,印度與新加坡簽署的FTA,印度開放二十三.六%、新加坡開放一○○%;日本與新加坡簽署的FTA,日本開放七十六%、新加坡開放一○○%。

◎ 從三個可能 看尹為何曲解WTO規範 ◎

記者鄒景雯/特稿

真理愈辯愈明,尹啟銘的ECFA愈說愈圖窮匕見,昨天他在新聞局開記者會一口咬定:「在WTO架構下,不是十年內九十%以上貨品要降為零關稅,要視FTA簽約國需要決定」。這句話要麼是他不懂;要麼是他說謊;要麼就表示國共已建立共識,未來將合謀積極尋找一切不符WTO規範的方式來達成ECFA協議。

台灣與中國都是WTO會員,彼此間要洽簽ECFA,當然要符合WTO的FTA規範,FTA就是WTO Plus,表示雙方將排除其他會員國,進行更緊密的貿易互惠與更大的市場開放。根據WTO秘書處歸納會員的共同實踐,定義FTA所涉及的貨品貿易自由化內涵,係絕大多數的FTA簽約國彼此將八十五%至九十%的貨品項目納入開放,且其關稅稅率亦絕大部分都降到零此一規範並在二○○二年四月五日經由WTO「區域貿易協定委員會」確認,因此具有相當約束性。

WTO對於簽署國完成FTA的時限,明文規定應在FTA簽約生效起十年內完成。「關稅貿易總協定第二十四條釋示規定」也明訂,簽署國相互開放的「合理期間」,僅可在例外情事可逾越十年,於此情事會員如果認為過渡協定十年有所不足時,必須備具完整說明送交「貨品談判委員會」,始可要求長於十年的時間。也就是說,十年是普遍約定的常態,超過十年是特例,而且必須有相當理由且要經過同意,現在到了尹啟銘嘴裡,好像變成十年可以完全推翻,隨便FTA簽約國自由心證,這簡直是中華民國政府的公然鬼扯,行政院的臉丟到日內瓦去了。

WTO秘書處截至今年二月已經收到四六二個FTA通報,尹啟銘扯了半天,只拿出兩個例子「證明」僅單方開放到二、三成,另兩個例子開放到七、八成,這是什麼意思?他為何不舉「東協加一」的例子?東協與中國簽的FTA就是十年內相互開放到九十%,難道尹啟銘認為台灣與中國簽ECFA可以中國開放百分之百、台灣只開放二十%?中國同意了嗎?其他WTO會員又同意嗎?台灣又要拿什麼去回報?

其實,尹啟銘不必如此多費唇舌,他曾有一項驚人的創見,至今無人能敵,他說ECFA就像一顆有三個蛋黃的超級神蛋,尹某何不現在就出示這樣的蛋,此蛋一出,保證尹啟銘的公信力會比現在稍微好一點。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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