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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2 13:53:09瀏覽866|回應0|推薦0 | |
卡優新聞網 – 2015年4月1日 逃漏遺贈稅是國稅局去(103)年選案查核的重點之一,尤其針對被繼承人重病期間的財產移轉及買賣、借貸等等,其中,中區國稅局去年一整年連補帶罰就為國庫挹注1.5億!中區國稅局表示,今(104)年持續針對有逃漏遺贈稅之虞的案件,加強查核。 中區國稅局去年針對遺產及贈與稅五大可能避稅行為,包括移轉財產、大額舉債、解約提領存款、購買免稅的農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項目,列為加強選案查核的對象,查核結果補徵稅額9千多萬,罰款5千7百多萬,為國庫挹注1.5億的稅收。 原本50%的遺贈稅率,已大降為10%的單一稅率,且提高免稅額,但不想繳稅的納稅義務人,還是想方設法逃漏稅,刻意安排規避稅負。最常見的是被繼承人重病期間,進行多項財產交易、舉債借貸等行為,而這些都會被國稅局視為遺產,仍應列入遺產課徵遺贈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為102年9月7日死亡,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列報土地價值1,300萬,並主張該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應都市計畫法,自遺產中扣除。但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筆土地的購地契約簽訂日為9月2日,9月3日支付價款3千萬,取得日期為9月4日,被繼承人於同年8月27日就醫,住院期間皆呈深度昏迷狀態,並於9月7日死亡。 也就是說,購買這筆土地期間,被繼承人處於完全無法處理相關事務的狀態,因此依實質課稅原則及遺贈稅規定,購地3千萬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補稅3百萬,罰款1倍,補稅加罰6百萬元。 國稅局指出,遺產稅有所謂「重病期間」的規定,這段「重病期間」的舉債、出售財產、提領存款,如果繼承人無法對這些借款、價金或存款舉證用途時,這些項目就會被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 生前債務抵扣遺產 以國內為限 ---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2015年8月15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14)日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要注意,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起舉證責任,而且債務必須是在我國境內發生,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官員表示,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我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並且具有確實的證明,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不過,官員強調,許多申報遺產稅的民眾常常忽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債務只能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 南區國稅局近期查核遺產稅申報案件,繼承人甲君主張扣除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2,000萬元,國稅局官員查核發現,這筆債務是被繼承人生前提供自有土地設定抵押擔保,由被繼承人所開立之公司向銀行貸款之保證債務,被繼承人僅為連帶保證人,並非主債務人。透過銀行資金流向的查核,國稅局官員發現,主債務人截至繼承日,對其債務的繳息都相當正常,因此將甲君申報自遺產總額扣除該筆未償債務,剔除並要求補稅。 官員指出,因這件遺產稅案件在繼承日時,並無主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的狀況,也並無債權人向連帶保證人追索或請求執行;換句話說,連帶保證人在主債務人依約履行期間,其保證債務尚未實際發生。官員強調,因債務尚未實際發生,屬於「或有負債」,因此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還是不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主張自被繼承人遺產總額中扣除死亡前未償的債務,前提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清償,還要能舉證確有債務事實。 依據稅法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可享有以下扣除額:一、喪葬費的扣除金額;二、被繼承人生前未納的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三、被繼承人死亡以前還沒有清償的債務,四、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的直接必要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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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