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洪英花堅持:扁案判決 自始無效
2009/09/18 08:38:00瀏覽770|回應2|推薦0

記者林嘉東/專訪

力主扁案判決「自始無效」的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洪英花,一想到這個判決就心情沉重,她說「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決定,嚴重侵越審判獨立精神,根本就是違憲」。以下為記者訪談摘要:

 

1:妳為何提出扁案自始當然無效?

答:憲法第八十條明定審判獨立,是為了要建構公平的法院,不受到任何干涉;審判獨立的先決條件是法院受理案件時,這個案件要分給哪個法官承辦,都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且要符合個案隨機正義的要求。只有經過法律決定、按照抽籤決定,抽出來的法定法官才有權力審理具體個案的被告,法官蔡守訓所組的合議庭並不是法定法官,合議庭無權審訊阿扁,更無權羈押阿扁,但合議庭不顧法官法定原則受到侵害,逕作實體判決,因此判決當然應該是自始無效。

 

2:請說明一下「法官法定」原則?

答:憲法明定審判要獨立,憲法第十六條也規定保障人民有訴訟權,強調須經由公正、公開抽籤的程序,才能落實訴訟權保障,這是法官法定原則的核心價值。北院以庭長會議的行政手段作成換法官的決定,把周占春改由蔡守訓,如此以法律外的因素交由蔡守訓合議庭審理,已侵越審判獨立及人民訴訟權的保障,明顯違反憲法「法官法定」原則。

 

3:所以妳在扁案偵審期間,接連發表文章表達意見?有人質疑你的言論違反「法官不語」。

答:我是基於法律人對法律良知的堅持,以及自始至終不變的執著,才不斷發聲。因為法治是國家治權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正義崩盤,國家治權如何長治久安如何維繫?法官不語其實是抽象的司法倫理規範,用意是在規範承辦具體個案的法官,除訴訟指揮權,以及依法官職權應作、可以作的表達外,只要涉及個案利害相關事項,承審法官均不適宜作不當的發聲,以免影響訴訟結果。扁案更換法官,產生違反法官法定原則的分案爭議,侵犯憲法審判獨立,造成憲政危機。我發表文章是基於法律專業的良知,是屬於法官言論自由的範疇,不能因有法官的身分就要被剝奪。

所以,法官不語與言論自由,前者是司法倫理,後者為憲法人權,兩者不能混淆,尤其不能以法官不語的理由,箝制法官的言論自由。何況,美國憲法學者ROBERT M.ONeil認為「公正和客觀的核心利益,並不會要求對於法院工作最具專業和最能解惑的專家,必須保持沉默。」

 

4:妳不斷為文呼籲,是否擔心遭抹黑?

答:我本著對法律的堅持站出來捍衛憲法價值,我尊重不同聲音,但若抹黑、中傷我,我除透過司法途徑救濟外,無畏無懼,會繼續捍衛民主憲政秩序。我深信真理越辯越明。法律人不能陷入流派、意識形態之爭,就像我辦案不分黨派,法官須是每一個被害人、被告權利的保護者。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eddy5422&aid=3327606

 回應文章

man
由蔡守訓審理扁案並未違憲。
2011/05/31 18:33
大法官今天作出的釋字笫665號解釋即指出,德國所謂的法定法官原則,是指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審理的權利,不得剝奪,這項原則,包括應以事先一般抽象的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或以干預審判方式進行分案。

大法官會議即認為台北地院的五人庭長會議,依據地院分案要點規定議決由蔡守訓審理扁案,因此,並未違憲。


SayNoToIdiotBall
舊文回顧,傅律師看扁案判決
2009/11/26 12:25
建國廣場通告:[回應]回應「看荒腔走板的藍綠對抗」
http://blog.roodo.com/taiwannationnews/archives/10344537.html

建國廣場通告:[時事分析] 蘋論:台灣須根除八大迷思
http://blog.roodo.com/taiwannationnews/archives/103461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