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5/01/10 07:45:43瀏覽409|回應0|推薦0 | |
2015-01-10 台南市長賴清德悍然無視民選議會,不顧監督與質詢既有機制,令人錯愕。《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八條明文規定:直轄市長「應」向議會提出施政報告,「應」出席接受質詢,市長與一級主管出席議會備詢是法定義務。是以縱使議長涉及「雙重賄選」,在法院確定判決前,仍是合法之議長,「依法」召開會議,仍是合法會議,市長豈能拒絕出席會議,不做施政報告,不接受質詢與監督?民進黨議員又豈可不顧選民委託,放棄議員職責,集體缺席? 或謂「無罪推定原則」是保護犯罪嫌疑人在司法審判過程中之基本權利,而不是指行使公權力的職務在法院判決定讞前毫無條件地受到保障。不同職務在不同的政策規範目的下,須受不同密度的檢驗,無關乎判決確定。然市民給市長的是行政權,並非司法權,豈可自為法官?何況遠的不說,二○○八年蘇治芬曾遭雲林地檢署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難道在法院審理期間,就可一概不承認或接受蘇縣長的所有一切行政作為? 第二、此次選舉已有一七四人涉賄遭當選無效之訴,其中縣市議員占三十一人,包括台南市議長李全教、新北市議員張晉婷、屏東縣議員洪慈綪等,若因議員涉及賄選遭起訴,則可無視制度,直接面對選民,則新北市長、屏東縣長是否均該拒絕出席各該議會會議,以示道德清高?若以其他縣市非議長涉賄,則新北市議長選舉亦傳聞不斷?新北市長難道要比照辦理?若依道德水準提高,審查密度強化做為基準,則幾乎可把台灣所有議會廢除,因為長期以來,議會正副議長選舉,賄聲賄影,何嘗稍歇? 最後,再放大格局推演,若持續無限上綱,則未來若立法院院長涉及關說或收賄,則總統是否應指示閣揆和閣員拒絕出席立法院會議,不接受代議制度,宣布接受全體國民「直接監督」,以彰顯總統的「道德」清高?一月十五日台南議會或仍可開議,尚有挽救時間與可能,願賴市長三思。(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