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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5 08:46:02瀏覽1233|回應1|推薦2 | |
2013.10.3 馬英九接受電台專訪時,提及黃世銘將偵查事項洩漏給他,因係行政調查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云云,根本邏輯不通!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五項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偵查不公開,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馬英九為「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故檢察總長基於檢察一體知悉之偵查事項,仍不得將偵查事項揭露予馬英九知悉,與是否為行政調查無涉;換句話說,初不論特偵組或黃世銘無行政調查權限,縱使為行政調查之目的,仍不能將偵查中事項任意揭露予馬英九知悉,故司法實務上,公開審理之法院因案情必要向檢察機關調閱偵查中案件時,往往為檢察機關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卻,即係貫徹偵查不公開之真義。 退一步來說,即使偵查業已終結,除非經檢察官起訴之案件,因法院公開審理之故,可將偵查事項公開或揭露以利被告防禦外,如案件係偵結不起訴或逕為行政簽結,應仍不可任意公開或揭露偵查事項。蓋「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二條揭示偵查不公開意旨,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而被告、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已被推定為無罪,遑論案件偵結不起訴或行政簽結,係經檢察官嚴格調查證據後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認為無罪之判斷,既未涉及刑事不法,其名譽、隱私與安全更有保護之必要,更不得將偵查事項公開或揭露,是故,無論偵查中或偵查終結,經不起訴或簽結之案件,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仍不得任意公開或揭露偵查事項。 套句目前最流行的馬式造句法,如果黃世銘不算洩密,那什麼才叫洩密?(作者為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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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