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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台銀 ≠ 那台銀---- 雲程
2009/08/04 11:47:18瀏覽535|回應0|推薦0

台灣金控兼台灣銀行董事長張秀蓮表示:「MOU只是兩岸雙方的金融監理備忘錄,最快應該可以在 1-2個月內簽訂。另外對於台銀未遷台前位於大陸的35家分行是否申請復行?張秀蓮表示,仍暫不復行。」張秀蓮的說法讓我們嚇一跳:她口中的台灣銀行居然是戰後從中國大陸遷到台灣來的,且在中國早有35家分行!?

此事千絲萬縷,非要說從頭起不可。

大清時代台灣本無現代意義的銀行,只有銀兩並無貨幣發行。台灣史所認定的「台灣銀行」,是1895年日本透過〈馬關條約〉合法取得台灣主權,日本國會於1897年通過〈台灣銀行法〉後於1899年以100萬日圓資本額設立與營業的「株式會社台灣銀行」。這個台灣銀行擁有發行專屬貨幣發行權,算是台灣的中央銀行,其發行的「台灣銀行券」可與日幣等值兌換。「株式會社台灣銀行」和「橫濱正金銀行」,以及許多西洋銀行如上海匯豐銀行(英)、東方匯理銀行(法)、花旗銀行(美)、道勝銀行(俄)等,是在中國支援其本國企業資金調度的重要單位。

戰後,盟國委託蔣介石當局來台佔領。根據1943年版《美國陸海軍軍政府與民政手冊》(FM 27-5 and NAV 50E-3)第2節「民政責任」(Civil Affairs Responsibility)的「金融與銀行業務」下,佔領當局具有「必要時應『關閉與監管』銀行、銀行資金、保險庫、有價證券與保護記錄;提供臨時銀行業務與緊急借貸融資、在適當時期『精算銀行、整編與重新開業』、監督與管制其他金融信用機構、根據上級機關的命令『指定流通貨幣的種類與交換比率』以實施通貨政策、『發行所有的通貨』、監督信用貸款與使用、告知債務、『防止與敵方佔領地與敵國領土間的金融往來』」等等戰爭法權限。盟軍佔領當局代行者陳儀頒行〈台政字第2號命令〉,於1031日起接收日產台灣銀行,進而改組舊台銀及其他各銀行和各金融機關。歷經半年多檢查與監理,「株式會社台灣銀行」於1946520日正式改組為如今之台灣銀行並發行(舊)台幣。

當年的台灣銀行在日本、中國與東南亞都有據點。我們雖不知當時在日本的台灣銀行分行與其資產,是否依據盟軍佔領當局(SCAP)的命令而改組,但在日本的台銀確實改組為「株式會社日貿信」(舊名「日本貿易信用株式會社」)並持續至今。顯已與台灣的台銀從此一分為二成為不相干的兩個法人。依理,張董事長的「35家分行」或為「株式會社台灣銀行」設於的中國分行,而與台灣銀行成為不相關的法人。至於「台灣銀行(從中國)遷台」之說,其或有行內的鎮館特級史料佐證,史學家不妨拜會推敲俾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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