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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05 08:41:22瀏覽552|回應0|推薦1 | |
江陳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六大項目之一的「裁判認可」,明確的規定:「雙方同意基於互惠原則,於不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況下,相互認可及執行民事確定裁判與仲裁裁決。」 以下我以個人遭遇為例說明「裁判認可」的不合理性。 我於一九九七年底在北京天安門正東 為了討回公道,我透過各種管道向地方政府及國台辦反映,要求早日將涉案人員繩之以法,歸還生產設備、原物料等,以求恢復工廠的正常運作。但是河北省有關單位均以「尚有疑點有待釐清」為藉口,將刑事案拖著不立案。反過來以司法為工具來迫害我,先由該年輕人告我欠他七.八萬美元投資款,沒有任何書面證據,唯一的根據是有人聽我說過,法官認為這樣就成立。又告我的公司欠他個人五十多萬人民幣,也無需證據同樣成立。中國銀行告我欠貸款一百二十萬人民幣,合約簽字是偽造的,貸款當然與我無關,但法官認為貸款的錢確實匯到公司的戶頭裡,我必須要負責還錢。二○○一年一月我不得不離開中國(否則依慣例必定被拘捕,理由是防止台商溜回台灣),沒法追討民事確定的債務。 這樣的受害台商案件有多少?根據國台辦自己的統計數字每年至少二千多件!可怕的是,沒有任何一個受害台商能討回公道!台灣的海基會或有關政府單位都私下承認,沒有能力為受害台商申冤。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無法保護自己的國民,這已經夠窩囊了,現在還要助紂為虐,認可並執行中國荒謬的民事確定裁判,有這樣的政府,我們還需要敵人嗎? (作者為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http://www.vica.org.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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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