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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7 03:37:02瀏覽195|回應0|推薦0 | |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45號解釋理由書,「倘於申請集會、遊行之始,僅有此主張而於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並無明顯而立即危害之事實,即不予許可或逕行撤銷許可…逾越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必要性」,也就是說,大法官揭示,集會遊行乃人民「言論自由」之表現,是用以實現自我、追求真理、形成公意、作為建構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石,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除了有「明顯而立即的危害」之必要事由外,政府對於人民集會遊行之申請,不得拒絕。 然而,捍衛苗栗青年聯盟等團體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路權舉辦活動,並無「明顯而立即的危害」,苗縣府卻僅以「會影響辦公與周遭用路權」等抽象理由,作成駁回處分,公然牴觸憲法第十一條「言論自由」、第十四條「集會自由」及前開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必要性」意旨,顯屬違憲之行政處分。 現代民主國家的公民,有權「抵抗」政府的違憲濫權,誠如釋字第574號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所示,「國家權力運作偏離權力基礎時,也就是反噬權力來源時,權力來源可以收回權力,這也就是人民的抵抗權」,亦即,人民「抗暴」是憲法上權利。 因此,人民可如期上街集會表達意見,行使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與「集會自由」,若苗縣府執意違法驅散民眾,即屬違憲之暴行,人民得自行舉牌警告苗栗府「違憲」,並行使「抵抗權」抗暴,以和平方式拒絕配合、堅不離去,對抗苗縣府的違憲暴行。(作者為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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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