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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台灣加入聯合國的思考!
2008/12/19 07:15:27瀏覽641|回應0|推薦0

1.常有人謂:「中國乃是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擁有否決權,以台灣之名加入聯合國乃mission impossible」果真如此嗎?

a.首先應釋明,否決權的行使,不可能永遠靈驗;因為此制度乃當時時代背景,五霸權的強國思維產物,當時只有51個國家而已,如今世界局勢大不相同,也已增至190幾個國家了,世界上超過半數以上的國家早已在1970.80年代對此提出挑戰,故台灣(R.O.C)美國當時都是常任理事國,前者阻止不了P.R.C,後者阻止不了越南加入聯合國。台灣過去總以「R.O.C」之名申請(還是託友邦提案,且不是直搗「加入」之核心議題!),顯係逼聯合國自打嘴巴去推翻2758號決議案,此種與世為敵的作法,不僅毫無正當性,甚至是愚蠢!

b.其次若我們以「台灣」之名申請加入聯合國,自然跳出「一個中國原則」的桎梏也不涉及2758號決議案的挑戰,更是符合聯合國憲章的「民族自決」的精神,近五、六十年來新增的120幾個國家能適用,若對「台灣」加以封殺,勢必要有一番理由,而這些理由能否符合國際法原則or國際法庭的實證檢驗呢?中國古諺:「自古無場外之舉人,不進去一試,如何甘心?」

c.再來,中國能否行使否決權,都還是一個問題呢?依聯合國憲章27款,「安理會之決定………紛爭國『應』放棄投票。」故中國若主張台灣為其領土,即自陷於「紛爭國」一義而喪失否決權,若中國不主張台灣為其領土,則又有何正當理由阻撓,否決台灣之申請呢?OK,中國厚顏無理的主張否決,我們亦賺到了「台灣不屬中國」的結論,來日方長,必有成功之一日。

d.1989年以前烏克蘭共和國和白俄羅斯共和國都非主權國家,但在當時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這應可給我們一些啟示。

2.以台灣之名申請加入聯合國之舉措,對內可以提高「台灣主體性」之凝聚,亦有保障2300人的集體人權意涵,也等於替「務實外交」的二十、三十個不同名稱找到一個定位,對外則有向全世界宣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之國家」的重要意義,此必定掀起聯合國之「台灣風」,其廣告效果乃是世界性的,對台灣活躍於國際舞台的能見度亦有相當大的助益!

註:

A.第二十七條
《投票》
三、安全理事會對於其他一切事項之決議,應以九理事國之可決票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之同意票表決之;但對於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條第三項內各事項之決議,爭端當事國不得投票

B.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案
1.
此決議案並不涉及應由安理會表決的會員國除名問題,而只是一項應由聯合國大會表決的外交承認問題
2.197192523
個會員國向聯合國大會提交了決議案A/L.630l2號附加文件:a.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避不可少的
  b.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會之一
3.
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他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4.
表決:19711025,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結果獲得通過
5. 197192922
個會員國向聯合國大會提交了決議案A/L.632l2號附加文件:任何試圖剝奪中華民國代表權的提案都是涉及聯合國憲章18條的重大問題,因此需要三分之二的會員國贊成方可通過
  表決:19711025,以59票反對,55票贊成,15票棄權的結果未獲通過
6. 19711025,美國提議
:將決議案A/L.630「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他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作為另一項決議案另行表決
   表決:19711025,以61票反對,51票贊成,16票棄權的結果未獲通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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