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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照稅罰鍰極大化,財政部應儘速修正 ---- 曾言
2015/05/10 09:28:41瀏覽409|回應0|推薦0

2015-04-22

    前立委賴坤成開記者會表示,他是一個優秀國民,常跟當地稅務機關詢問有無積欠稅款,但20153月他同時收到3張罰單,係因2014年一輛汽車牌照稅7120元沒繳,分別被處以本稅0.30.31倍的罰款,罰款為欠繳本稅的1.6倍;據其瞭解,如同他被處罰的情形,在台東有幾千件,全國至少有45萬件,已經有人因此被連續處罰7次。

    關於牌照稅如果沒有繳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根據財政部賦稅署解釋,可以採連續罰,前立委賴坤成所述的遭遇是事實;也因此,按財政部賦稅署的規範,未繳稅車主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將遭處極大化的罰鍰。

    上述情事之起因係,2014618日總統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修正內容為:「對於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由原條文之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修正為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查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財政部係考量民眾之負擔及處罰之比例原則,建議將裁罰倍數修正為1倍以下,並同意修正公布後,依違章情節之輕重,於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中訂定相關裁罰倍數,俾利稽徵機關實務執行時有一致之遵循標準。

    立法院同意修正理由則為:逾期未完稅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未考量使用期間長短,一律處1倍罰鍰之規定,過於嚴苛未臻妥適,修正按逾期未完稅經查獲之期間長短處以罰鍰。但,未料財政部於201488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部分,裁罰標準為:「1年內經第1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1年內經第2次及以後再查獲者,處應納稅額0.6倍之罰鍰。」

    由於地方稅稽徵機關罰鍰之規定有執行疑義,財政部遂於20141117函釋,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裁罰,屬於行為罰性質,應就各次違章行為按裁罰參考表裁罰倍數裁處。惟,財政部201488日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罰部分,與修法理由相違,且窒礙難行。

    2014618日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後,至今(2015416日)已逾9個月,地方稅稽徵機關尚未能就未完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的案件裁罰。因此現況:

一是,地方稅稽徵機關已有9個月,未能就車輛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的案件裁罰,對已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主並不公平。

二是,車輛未完稅車主到監理機關辦理車籍異動時,被監理機關告知,車輛未完稅使用公共道路已被查獲多次,應先繳數十萬元的罰鍰保證金才可辦理車籍異動,感到驚訝與無奈,均表示要申訴。

三是,造成地方政府無罰鍰入庫與無經費支出的問題。

    由於財政部修正之裁罰標準違反立法院同意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的理由,應儘速再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裁罰規定,並詳細規範違章裁罰作業標準;投入精神、積極處理是公務人員應該有的作事態度。(稅務人員)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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