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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兩岸協議監督立法刻不容緩
2014/03/14 06:22:45瀏覽564|回應0|推薦0
        馬政府於去年六月突然宣布已與對岸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了《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簽訂之後,台灣民間社會的反彈聲浪不僅從未止歇,更現日益激烈的趨勢。對於服貿協議的批判,基本上可分為兩個側面。一個是馬政府簽訂程序的黑箱作業,不僅未徵詢人民意見,甚至連國會亦被蒙在鼓裡;另一個則是實質內容的不公平、不對等,以及服貿協議對我國產業發展、分配正義、社會安全、民主體制等各個層面所將造成的鉅大負面衝擊。

這些針對服貿所出現的反彈與批評,之所以並未隨著事後國會公聽會的舉辦與馬政府的宣傳而止息,固然與「公聽會本身的空洞化」以及「制式的化妝宣傳並未針對民間質疑提出具體回答」高度相關,但本質上實反映了更為深層的法制結構缺陷,以及對我國民主憲政所造成的重大威脅。具體而言,即是兩岸協議談判簽訂與審議監督機制的近乎空白。

依據什麼法審議?

一個單刀直入的切入思考點是:在三月十日立法院舉行最後一場服貿公聽會後,我國國會將依據哪一個法律、透過哪一種程序進行服貿協議的審議?令人驚悚的答案是:到目前為止,根本沒有人知道!

立法院雖然在去年已將行政院送交立法院「備查」的服貿協議,決議轉為「審查」;然而,現行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卻就所謂「兩岸協議之『備查』轉『審查』」完全欠缺明文依據,亦未就審議的方式與程序設置任何規範。也正是因為如此,我國政府迄今為止與對岸所完成的各項協議,處處可見行政權的專擅恣意與國會審議的徒具形式。

舉例而言,我國政府與對岸在二一二年八月所簽署之《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面對行政院僅是送交立法院「備查」,國會雖然作成「轉為審查」的決議,但是在立法院根本沒有審查通過的情形下,行政院卻已擅自「視為審查通過」,而在二一三年一月通知對岸完成「國內程序」,使該協議正式生效。行政院雖試圖援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作為依據,但是這種錯亂的法律適用,不僅造成將「兩岸協議」與「行政命令」等同視之的荒謬結果,更是嚴重破壞我國民主憲政秩序。

無論如何定性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之關係,不可否認的是,兩岸協議不僅將對人民權益造成重大衝擊,更將深刻影響我國未來的前途發展,立於憲政民主的基本價值,當然應由國會制訂一套完善的法律,明確規範兩岸協議之磋商談判、簽訂界限、審議程序以及監督機制,而非任由行政部門在「立法空白」的現狀下,迴避實質的民主審議與國會監督,恣意地進行黑箱作業。

「兩岸協議監督法制空洞化」的問題,事實上已存在許久,朝野政黨及行政與立法部門亦心知肚明,其所產生的負面效應,伴隨兩岸協議所涉及的事項愈來愈重大,也益發劇烈。此次黑箱服貿協議所引爆的反彈與爭議,可謂係十分清楚的佐證。

針對服貿協議的審查,立法院雖已作成應「逐條逐項審查、表決」之決議,但在未建立清楚審議規則的現況下,姑且不論立法院決議並無法律上拘束力,國會亦無從進行實質有意義之審議。例如,針對特定產業之開放,國會可否附加「條件」或「期限」?其效力如何?針對特定產業之「承諾事項內容」,國會得否進行修正?是否得以拘束行政部門?凡此種種,均欠缺明確規範。

只審不三讀、快速過關?

更為離譜的是,近日已傳出執政黨將透過「只審不三讀的快速過關」這種聞所未聞的荒誕程序,強行通過服貿協議的消息。再次凸顯欠缺法律規範的兩岸協議簽訂與審議,對我國民主憲政所將造成的鉅大傷害。也正是由於欠缺法律的明文規範與限制,馬政府才完全無視服貿協議黑箱作業所引發的抗議,目前竟正在依循相同的黑箱操作模式,進行兩岸貨品貿易協議的磋商談判。

國會長久以來針對建立兩岸協議監督法制的立法怠惰,已經使得行政部門成為一隻難以節制的怪獸,不斷透過踐踏民主憲政價值的恣意操作,簽訂攸關人民生計的兩岸協議。國會目前的當務之急,無疑是儘速完成《兩岸協議簽訂暨審查監督條例》的制訂;除非立法院已經打算讓自己再次淪為徒具形式的橡皮圖章。

在欠缺明確基準與嚴謹程序的情形下,擅自透過胡亂喬出來的便宜行事,進行服貿協議的審查,不僅將重傷台灣民主法治的核心價值,更是背棄國會憲法職責的不負責任作為。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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