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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3日 【周以欣╱台北報導】 身為無殼蝸牛,在繁忙生活中,是否曾忽略、或因其他因素,租期滿卻未與房東續約,也未再明訂租約到期日?像這樣的「不定期租約」雖對房客較有利,但若屋主將屋賣出,即可能須馬上搬家。專家建議,定期換租約、明訂租約到期日,對雙方較有保障。 本月《蘋果》接獲張姓民眾投書,指前年11月與房東簽訂1年租約,約滿後續住,但沒再重新約定租約到期日。她表示,近期租屋處周邊房屋皆賣給建商蓋大樓,唯該公寓各屋主仍與建商協調中,若屆時房東將屋賣出,是否能獲賠償? 首先,張姓民眾原租約期滿後續住,卻無再簽新契約。台灣房屋法務專員游璿樺分析,此時符合《民法》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的默示更新,而形成不定期租約。坊間普遍認為,不定期租約對房客較有利。律師蔡志雄解釋,據《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在不定期租約中,只有發生以下狀況: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房客違反《民法》443條,將房屋整層轉租時;房客積欠租金達2月以上、以該屋做違法使用、違反租賃契約、損壞房屋或附著物,卻不賠償相當金額等,才能收回房屋。 但若張姓民眾的房東將房子賣給建商,蔡志雄分析,依《民法》第425條,出租人一旦交付租賃物,就算將該物所有權轉讓第3人,承租人仍可佔有該物,至租約期限為止,即俗稱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不過,法條中註明:「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5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也就是說,張姓民眾因屬不定期租約,無法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新屋主有權要求房客無條件返還房屋,並無法向房東要求賠償。 張姓網友再問:若該公寓的屋主皆選擇與建商合建,所有權仍屬屋主,那房客有何權利?蔡志雄指出,此時問題回歸《土地法》第100條中,「房東想收回房屋,須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以上述案例而言,與建商合建屬「重新建築」,房東也可收回房屋。「此種狀況房東於法無須賠償,但可依個案協商。」天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盧天成表示,若房客將暫無居所或無力搬家,部分房東會願意支付搬家費。他建議,民眾若有長期租賃行為,應定期更換租約,並明訂租約到期日,較可保障房東和房客雙方權利。 @不定期租約注意事項 1. 租約到期後,沒另訂定新約或約定下次租約到期日,則契約自動從「定期租約」轉變成「不定期租約」 2. 房東若欲收回房屋,則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規定 3. 房屋出售則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新屋主可要求房客搬離 4. 若房屋出售將使房客將面臨重大困難,可依個案協商 @不定期租約中 房東可收回房屋條件《土地法》第100條 1. 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2. 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3. 承租人積欠租金,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4. 承租人以房屋作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5. 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6.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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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