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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輔助宣告
2017/05/11 10:40:52瀏覽1616|回應0|推薦0

一.什麼是輔助宣告?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即民法第15條之11項,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比方說,有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容易被人利用詐騙等情形。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

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會同時選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生效。

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

三.要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

向應受輔助宣告人之住所地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四.應準備那些文件?

() 聲請狀。 () 應受輔助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輔助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 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 其他法院要求提出的文件。

() 聲請人可向法院推舉輔助人之人選,並應檢附「同意書」及「親屬系統表」。

.提具的資料:

輔助宣告之聲請,應表明其原因(已達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者),事實及證據,並提出診斷書、受監護宣告之人及申請人之戶籍謄本。補充說明:輔助宣告的對象限於成年人及未成年已結婚者,因未成年未結婚者為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無輔助宣告之實益。

.費用: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流程:聲請人聲請後,法院會安排鑑定時間,以受監護宣告之人所在之醫院或由聲請人偕同受監護宣告之人至指定醫院配合鑑定,聲請人並應依醫院之通知繳納鑑定費用(本院精神鑑定費用於民國1012月份起為八仟元整。

.裁定:受輔助宣告之人,法院認有監護之必要,得依聲請以裁定變更為監護宣告。

.設置監護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受監護宣告相關之規定。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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