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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4)-其他疑難雜症
2019/05/19 17:22:35瀏覽419|回應0|推薦0

20171118 楊晴翔律師

還記得我們說過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問題,最簡單的判斷原則嗎?

「如果是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共同努力互相貢獻所累積的財產就要納入分配 /如果不是就不用」。

1.婚後財產去清償婚前債務:

Q:假如我用「婚後財產」去清償「婚前債務」,這樣我婚後財產減少,就不用被分配了,這如意算盤打得不錯,但是,法律上真的是這樣嗎?

A:答案是不行的,還是會被納回來計算。

因為「婚前債務」,既然是自己惹來的麻煩,跟另一方沒關係。而「婚後財產」卻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因另一半夫妻共同努力所累積的(另一半嚷著:你賺那麼多錢還不是靠我!)。

那麼為了公平起見,因此若夫或妻一方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時,不能就任憑這部分婚後財產似水流,「你的過去我來不及參與,你過去的trouble不要算在我頭上」。所以,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將該婚後財產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計算。(民法第1030條之2參照)

Ex.舉例來說:

甲與乙結婚前,甲自己付了300萬元的頭期款買了a房子登記自己名下,婚後仍有500萬元的房貸。且甲都是由自己婚後的薪水清償這500萬元的房貸。

假設甲與乙離婚後,甲的婚後財產有現金200萬元,甲的婚後財產計算如下:

因為a房子是甲「婚前」登記的,因此屬於甲婚前的財產,並不屬於剩餘財產分配的對象。然而,因為甲清償a房屋貸款的500萬元是從婚後財產而來,因此,除甲婚後財產所清償的500萬元已受補償外,這500萬元應納入甲的現存婚後財產計算,加上甲婚後財產現金200萬元,甲應列入分配之婚後財產為70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

2.用婚前財產清償婚後債務:

Q:假如我用「婚前財產」來清償「婚後債務」,這樣我婚後的債務看起來少了,變成我的婚後財產看起來比較多,對方再來分配我看起來很多的婚後財產公平嗎?

A: 這麼多的「婚前財產」是我的輝煌過去,你,沒有參與。那跟你結婚以後,婚後卻生了債務,心中的謎之音一直問我:「是不是你帶衰我?

為了公平起見,所以這些用婚前財產清償掉的「婚後債務」,仍然應該納回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你不能分我那麼多的婚後財產。

EX.舉例來說:

甲與乙結婚後,甲向銀行貸款800萬元,買了b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但甲用婚前的積蓄(當然,訴訟中重點就在於怎麼證明這是婚前積蓄)去付清了這婚後的800萬元債務。

假設甲與乙離婚後,甲的婚後財產有現金200萬元,b房子價值為1000萬元,甲的婚後財產計算如下:

b房子是甲「婚後」登記的因此屬於剩餘財產分配的對象。然而甲婚後貸款債務800萬元,是用婚前財產清償的。因此,這800萬元婚後債務仍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甲應列入分配之婚後財產為400萬元。(積極財產現金200萬元+積極財產房屋價值1000萬元-婚後債務800萬元)

3.以慰撫金_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清償婚後債務:

之前我們說過,「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這類因為個人因素所取得的財產,不是基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因夫妻共同努力互相貢獻所累積的,是因為我祖上積德,或我很可愛,或是我很倒楣才取得的。因此若有將這些財產清償婚後債務時,應將該婚後債務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才算公平。

EX.舉例來說:

甲與乙結婚後,甲本來有婚後債務800萬元,但甲拿繼承而來的一筆土地c變現還了其中500萬債務,另外300萬元用婚後薪水去慢慢清償完畢。後來甲還繼續賺錢轉虧為盈。

假設甲與乙離婚時,甲的婚後財產有現金600萬元,則甲的婚後財產計算如下:

甲清償婚後債務的800萬元,其中500萬元是由繼承的土地c變現而來,因此,這500萬元仍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而甲以婚後薪水清償的300萬元,因為本是婚後財產清償婚後債務,當然不必再納入婚後財產計算。

所以,甲應列入分配之婚後財產為100萬元。(積極財產現金600萬元-婚後債務500萬元=100萬元)

#白話一點的結論:

1)是婚後財產但是拿去清償婚前債務的,這婚後財產是要加回來計算。

2)是婚後債務但是用婚前財產清償的,這婚後債務還是要扣回去計算。

3)至於是拿個人慰撫金、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清償婚後債務,這婚後債務也還是要納入計算。

法條依據,請見【民法1030條之2】規定: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4.夫妻婚後各自出資頭期款_後續貸款由一方或雙方支付_但只登記在一方名下,這種狀況,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何解?

這個問題啊,難解!但是時常發生在我國婚姻中,男方常常要表示「了不起,負責!」,或是「疼某」,或是女方要求「一點安全感」,在各種理性與非理性的考量下,男方出了絕大部分資金,婚後買了房子,登記在女方名下。

但離婚以後,男方難道能夠主張這房子的「實質所有權」是我的,或是我至少享有一半或者依照出資金額來比例享有「實質所有權」嗎?

通常大家在協議離婚時候還能談看看:一方將這棟房子買回,補貼對方多少金額,又或是雙方共同出售,出售所得價款如何拆帳等方式解決這棟難纏的房子。

但是如果到法院爭訟,個人觀察是:通常法院還是只看形式的登記名義人認定房屋的所有權,較少去認定「實質所有權」的概念。因此,男方必須仰賴婚後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去主張分配。

但在此同時,女方也很容易提出「夫妻贈與」因此不列入分配的抗辯。至於這種抗辯有沒有辦法成立,其實還是要看雙方提出的證據與歷史事實而定,很難一概而論。我想大家遇到,還是應該尋求法律專家的意見。

但是即將步入禮堂的各位大德,一結婚就要買房登記在對方名下這一件事情,ㄜ,我只能說,愛,很偉大,但還是三思而後行。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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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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