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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
2019/05/19 16:30:43瀏覽654|回應0|推薦0

20150717 楊晴翔律師

案例1

莉莉長年相夫教子,夫妻婚後不動產均登記在老公名下,離婚後,莉莉能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解答:

1. 我國一般夫妻均少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故夫妻財產制均依「法定財產制」之規定。依民法1030條之1之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計入婚後財產。

2.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之設計,乃對於婚後財產增加較少之一方,讓另一半無後顧之憂之家事勞動之評價。而實際之計算方式,則應就夫及妻個別之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後,將兩者之差距,平均分配。

3. 舉例而言,若莉莉婚後取得財產200萬元,其中100萬元繼承而來。其夫則有房地價值1500萬元,並有現金300萬元,負債500萬元。則莉莉應列入分配之婚後財產為100萬元(繼承取得財產不記入);其夫之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則為:15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1300萬元。而兩人上述計算之差距則為1200萬元(1300萬元-100萬元),平均分配結果,莉莉得向其夫請求600萬元。

Q&A

Q1:剩餘財產分配一定要離婚的時候請求嗎?

A: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為兩年,自離婚時起2年內應及時行使其權利。

Q2:夫妻一方死亡也是剩餘財產分配之原因嗎?

A:是的,目前實務見解大部分採肯定說,生存配偶先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然後在進行遺產繼承。

Q3:我父母親贈與給我以及我受繼承的財產都需要納入分配嗎?

A:繼承取得、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在受分配之列,因為這些跟家事勞動無關。

Q4:另一半離婚前故意脫產,造成我分配不到,怎麼辦?

A另一半在離婚前回溯五年內所故意減少之財產,應歸回計算。但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例如:扶養親屬等等。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小查

2007/08/15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婚姻關係消滅時,原先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婚後夫妻財產差額,資產少的一方可以主張取其一半的權利。以往的案例多半是先生死後遺留大筆遺產,為了避免繳納過重的遺產稅,繼承遺產的妻子可以主張財產一半為己所有,因此只要一半作為遺產即可(民法第 1030- 1 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民國7464日以前,是沒有專屬性的,也就是說這個權利是可以讓與或繼承的;91628日之後,這個權利被改為有專屬性,如果有權請求的配偶過世或不請求的話,其他人不可以代位請求。96525日以後,又改回最初的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已不具專屬性(民法第1030條),所以,現在當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不但繼承人可以繼承這個權利,繼續請求,連債權人也可以替夫或妻代位行使。
很多人都以為,只有在夫妻一方過世的時候,才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問題。其實,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有三種原因:離婚、死亡或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依民法1009條規定,夫或妻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夫妻財產制就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另外,夫妻之間依法由法定財產制變成分別財產制,依民法第1010條,好幾種情況都可適用,比如:夫或妻的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應付家庭生活費用而不付時、不當減少婚後財產而使另一半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受到侵害時、有管理權的人對於共同財產的管理明顯不當且經另一半請求改善而不改善時等。未來如果有夫妻想透過離婚、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方式來躲債,只要債權人懂得活用法律,還是可以確保債權。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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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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