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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7日 楊晴翔律師 案例1: 莉莉長年相夫教子,夫妻婚後不動產均登記在老公名下,離婚後,莉莉能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解答: 1. 我國一般夫妻均少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故夫妻財產制均依「法定財產制」之規定。依民法1030條之1之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計入婚後財產。 2.剩餘財產分配制度之設計,乃對於婚後財產增加較少之一方,讓另一半無後顧之憂之家事勞動之評價。而實際之計算方式,則應就夫及妻個別之婚後財產扣除所負債務後,將兩者之差距,平均分配。 3. 舉例而言,若莉莉婚後取得財產200萬元,其中100萬元繼承而來。其夫則有房地價值1500萬元,並有現金300萬元,負債500萬元。則莉莉應列入分配之婚後財產為100萬元(繼承取得財產不記入);其夫之婚後財產扣除負債則為:15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1300萬元。而兩人上述計算之差距則為1200萬元(1300萬元-100萬元),平均分配結果,莉莉得向其夫請求600萬元。 Q&A Q1:剩餘財產分配一定要離婚的時候請求嗎? A: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時效為兩年,自離婚時起2年內應及時行使其權利。 Q2:夫妻一方死亡也是剩餘財產分配之原因嗎? A:是的,目前實務見解大部分採肯定說,生存配偶先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然後在進行遺產繼承。 Q3:我父母親贈與給我以及我受繼承的財產都需要納入分配嗎? A:繼承取得、無償取得的財產,不在受分配之列,因為這些跟家事勞動無關。 Q4:另一半離婚前故意脫產,造成我分配不到,怎麼辦? A:另一半在離婚前回溯五年內所故意減少之財產,應歸回計算。但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例如:扶養親屬等等。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小查 2007/08/15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婚姻關係消滅時,原先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婚後夫妻財產差額,資產少的一方可以主張取其一半的權利。以往的案例多半是先生死後遺留大筆遺產,為了避免繳納過重的遺產稅,繼承遺產的妻子可以主張財產一半為己所有,因此只要一半作為遺產即可。(民法第 1030- 1 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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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