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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有罪在身, 檢察官有罪在心, 司法不需要英雄,只需要標準齊一,就是「公家的錢,不能入私人口袋」!
2007/03/17 13:08:50瀏覽235|回應3|推薦4
司法不是政治的奴僕,但媒體形塑的「司法英雄」,其實是「聲名的婢女」、「道德的婢女」,他們被媒體左右,不自覺的陷入獨裁獨斷中,卻自以為是英雄。
馬英九有罪在身 檢察官有罪在心
雋評嚴2007/03/17

拿起放大鏡來細觀,檢察官有沒有得嚴重的偏心症

馬英九特別費案大事紀時間事件(ETtoday製表)

2006年7月28日民進黨立委赴審計部查帳。

2006年8月2日民進黨立委謝欣霓向高檢署查黑中心告發,指馬英九挪用特別費當生活費,存款暴增。

2006年8月4日查黑中心簽分「查字第18號」案,交由檢察官侯寬仁調查。

2006年9月起檢察官展開調查後,共傳訊證人上百人,同時逐一清查1萬多張發票單據。

2006年9月22日民進黨立委提出馬英九以特別費養愛犬「馬小九」。馬英九表示是因誤會才造成公費支出,但已辦理「支出收回手續」,改為自費支付。

評:被指控時才說誤會造成公費支出,被控之後,才趕快辦理「支出收回手續」,改為自費支付了。這個誤會兩字該是自認清白的人會講的嗎?馬前主席你這樣一講,全國公務員當中,手握有可支配公款的人,他們今後要如何想?是不是公款可以私用了?不被發覺是我的,一但被發掘也不用怕,馬大人都可以沒事,我怎麼會有事,不是嗎?大侯檢察官都明顯的不當他是問題了,我們還怕什麼,有前例可循,安啦!

2006年11月14日馬英九以關係人身分到案說明。

2006年11月15日約談市長秘書余文及10名相關證人,釐清化零為整的報帳方式是否涉及偽造文書,包含余文在內的11位關係人訊後均飭回。余文則被改列貪瀆、偽造文書案的犯罪嫌疑人,並限制出境。

2006年11月17日馬英九首度表示,若此案遭起訴,就會依照黨章規定停止黨權。

2006年11月17日和22日馬英九先後捐款逾1500萬元。

評:很笨啊!馬英九,都是用你的感覺在做事。要想當總統,用你一個人的感覺,你就成了孤獨老人了。只用泛藍的感覺,了不起是泛藍共主。要當總統,你有沒有想一想,泛綠這一大群人的感受啊!就算國務機要費案,不是你的精心策劃,你也要知所警惕,發出一點良心。如果你搶在阿扁之前,先說出這是制度的問題,不但可以今後求自保,還可以保很多人。這好事你不做,你反而說出貪污的人要下台,要讓人家死得很難看。算算日子才幾個月,你突然在查帳吃了大問題當下,莫名其秒的趕快捐款一千五百萬,這是為什麼,錢多嗎?你要知道別人的看法嗎?別人的感受嗎?貪政府的錢,應該環給政府才對,大家會注意這比貪污款是如何結賬。你身邊的謀士,說是像蒼蠅,又不像蒼蠅,說他們不像蒼蠅,越看就越像。

2006年11月20日民進黨立委告發27位高官特別費案。

馬英九晚間在黨中央和立委一起吃便當再度強調,特別費案他絕對經得起考驗,如果連他都有問題,那麼民進黨四大天王一個都跑不掉。

評:特別費案馬前主席說他絕對經得起考驗,如果連他都有問題,那麼民進黨四大天王一個都跑不掉。這句話的口氣有一點像講話不負責任的邱某人講的。馬前主席,勸你可別學他喔,雖然每個人都知道,是他設的計是要害扁的,結果事實上是害到你。你有沒有想到,他會不會是民進黨派來臥底的,營造一個天衣無縫的苦肉計,會不會呀?想一想當年,連戰的謀士陳文茜,是不是也是民進黨派去臥底的,讓連戰在最後一夜,緊要關頭時,她的出現,讓天下人心士氣,一夕否變。

2006年11月23日馬英九二度遭查黑中心約談,面對媒體詢問約談狀況,馬英九說不方便透露內容,但他比出手勢說了聲「Safe」,似乎對自己很有信心。

2006年11月30日台北市政府上午由委任會計師周志誠說明市長馬英九的捐款細目。

周志誠指出,馬的捐款共236筆,總金額為6809萬4910元;其中捐給團體的有188筆,捐給個人有48筆;就項目觀察,捐給公益團體佔87.54%,捐給慈善團體佔3.28%,其餘10%為教育、學術團體,馬英九的捐款數,遠超過他支領的市長特別費。

評:如果今天捐出的是自己真正薪水所,且總額數是6809萬4910元這麼大,馬前主席,你的這節操,可媲美,美國前總統甘迺迪了。

2006年1月26日馬英九表示,他完全依照行政院規定使用特別費,希望司法能儘快還他清白,面對國民黨內質疑他上了別人的當,他表示若遭起訴就會下台以示負責,因為紀律很重要。

評:馬前主席說,他完全依照行政院規定使用特別費。問題出在他心口不一,前後有點矛盾。如過真的依照行政院的使用規定,還會有被起訴貪污的問題嗎?那豈不是檢察官造假,檢察官有貪贓枉法之嫌了?

2006年1月28日媒體指馬英九心灰意冷,將棄選2008總統大位。馬英九則回應,並未對參選總統表態,也沒有說過棄選之事。

評:養兵千日用在一時,馬前主席的一舉一動,早就動見觀瞻了。別人都看透你了,你不要說你不了解自己喔!媒體助你,媒體也是在害你。謀士助你,謀士也是在害你。真正的馬英九,氣已洩,未來的馬英九將是媒體跟謀士,污氣的綜合體了。

2006年2月7日侯寬仁檢察官三度訊問馬英九談特別費屬性,最後認定首長特別費必須用在公務,但馬英九把8年市長任內1632萬不需單據的特別費全部匯進個人戶頭,甚至還申報個人財產。

2007年2月9日馬英九接受東森新聞專訪,表示,「我講究清廉,不貪財、不收禮,我沒有犯罪的意圖、也沒有罪的事實,為什麼被認為犯罪」,如果因此被起訴,「我很難接受」。

評:好人要由別人來講,自己有沒有清簾,自己心中最明白,大家要注意喔。敢說貪污嫌疑犯是清廉的人,請注意!物以類聚的道理,你們可能也有同樣的行為,會被人同樣嫌疑喔!

無緣無故捐出一千五百萬,當然很難接受,那還用講嗎?如果我是真正奉公守法的公務員,三輩子都存不到這個數據呢!

2007年2月13日高檢署查黑中心下午4點宣布,以貪污罪嫌起訴馬英九,涉嫌「詐領」1117萬6227元。

評:人生何處去,如果再來個九二一大地震,震央就在我家多好,我豈不可以借此毀滅眾人的機會,全名而退。一陣悲傷中,轉移焦點。不然眼看著,我將漸漸的掉進自己詛咒的預言,我真的會死得很難看。

□ 〔資料來源:天網恢恢 果報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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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中媒體,司法和教育界,傾向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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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輕放馬英九 法官呢?
2007/07/30 15:31
檢察官輕放馬英九 法官呢?
許朝昇 2007/07/30

馬英九特別費案(簡稱馬案),現已接近一審尾聲,明天進行言詞辯論,然本案其實存有幾個被忽略的問題,舉其犖犖大者如下:

一、囿於檢方起訴法條,事實尚有未明:

(一)檢方起訴時只起訴領據部分,就須用發票核銷部分,逕不起訴馬英九,全部推給余文一人,不論真正主犯違法部分,此種二分切割法,與國務機要費案不同,顯然有雙重標準,也有縱放主犯之疑。

(二)依起訴事實,馬英九涉有詐取及侵占公有財物貪污罪嫌,起訴檢察官選擇利用機會詐取財物之較輕罪名,作為起訴法條,而未論較重罪名之侵占公有財物罪,似有輕放馬英九之意。一審程序進行中,如果公訴檢察官盡責的話,應併將較重之侵占公有財物罪,列為攻防及辯論之重點,可惜目前似未見公訴檢察官發動攻勢,恐亦有輕放馬英九之嫌。

二、法官為發見真實,應依職權告知,亦得變更起訴法條:

(一)全國中央級政務官有六十二位可以領特別費的首長,因為沒有公務支出而不領特別費,適足證明特別費應為公務支出。馬英九對領據匯入帳戶的錢,稱是保管但隨後竟然把錢匯入其妻周女士之帳戶,此種行為已經變更持有為所有之處分行為,而符合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法官就起訴事實,得變更起訴法條,而本案馬英九可能觸犯多數罪名,即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侵占公有財物罪及第五條第二款詐取財物罪,法官針對馬英九是否觸犯上開犯罪應為闡明,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告知義務,本案究應單純成立詐取財物或者尚有侵吞公有財物之貪污罪,究竟是數罪併罰的實質競合,抑或是法條競合關係中之特別關係或擇一關係,此均為本案之關鍵,列為言詞辯論適用法條之重點,此為法官發見真實之職責,不能闕漏或偏廢。

籲法官勿枉勿縱,勿讓貪瀆者逍遙法外,也勿受限於檢察官起訴法條選擇之拘束,實現真實正義。 

(作者為律師)

□ 〔資料來源: 自由時報

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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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議的檢察官心證 .黃文毅 .2007/04/21
2007/04/21 20:11
從南科減震工程中起訴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以及台南市海安路地下街統包工程案中以圖利他人罪嫌起訴市長許添財這兩個個案件來看,隸屬於行政院法務體系下的檢察官們其心證辦案的程度已無限度的膨脹了司法裁量權,更僭越了行政裁量權。
 
在南科減震工程以及台南市海安路地下街統包工程這兩起案件中,檢察官在查無實證卻又缺乏相關專業知識的情況下,將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以及台南市長許添財予以起訴,明顯的是以自由心證和司法裁量權踐踏了行政首長所擁有的行政裁量權。

這兩起案件中共同的爭議點就在於兩位行政首長執行該標案的動機,以及工程分別都採取先資格標再價格標的兩階段投標方式是否有圖利特定人士的嫌疑。

資格標,顧名思義是要投標廠商擁有某種技術或具備某些資格,之後才就出線的廠商再以價格競爭。而如果只有一家廠商符合資格的話,較可能採取的是用議價的方式來降低成本。這種做法相信是符合政府採購法中的規範。

而一個工程如果經評估需要使用特定技術或專利的話,相信必定有它的困難度存在。

因此,不管是南科減震或地下街統包工程,在首長接受專家評估後採用行政裁量權決定採行資格標之後,除非有另外一個完全獨立、客觀的權威機構來提出不同看法的話,才構成對該工程的質疑。

但是在這兩個工程案件中,我們卻看到檢察官輕率的接受了反對黨議員等非專業人士以及參與競投卻沒有得標的其他團隊成員的指控和意見後,就將兩位首長加以起訴。令人不禁感嘆檢察官在非其專業的案件中所採取的自由心證是否將檢察官的司法裁量權予以過度膨脹。

而更令人發噱的是,在動機上,檢察官指控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做「無須施作的工程」以圖利他人,而台南市長許添財也因圖利他人而遭到起訴。

如果照檢察官的邏輯來加以推論,幾乎所有的公共工程都可以是「無須施作的工程」!沒有一個國家會因為少了某樣工程而不運轉,人民也不會因而活不下去。 因此,一個工程是不是有需要,必定是經過審慎的專業評估來決定的,並不應該由得檢察官任意的予以心證、指控。

至於「圖利他人」的指控更是一個笑話!在商言商,無利可圖的工程相信沒有人會願意參與競標。除非政府決定自行承攬所有工程,不然只要經過「政府採購法」出線的廠商,原本就應該獲得應得的利益。

今天我們固然稱許檢察官為司法正義所作出的貢獻與努力,但也期許檢察官能以更專業的角度及正確的邏輯來處理社會上錯綜複雜的各類案件,不要被淹沒在媒體的吹捧聲中,忘了自己真正扮演的角色。

(作者黃文毅,僑委會僑務促進委員,曾參選澳大利亞昆士蘭州州議員,目前為澳洲台灣商會理事。個人部落格http://steven-huang.blogspot.com)


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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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成馬英九打手 ,天理昭彰,善惡報應不爽 ,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
2007/03/20 15:01
南檢成馬英九打手
金恒煒2007/03/17

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明進偵辦的明明是台南市長、副市長的「特別費」,卻暗度陳倉,利用公權力的行使為台北市長馬英九「解套」;不然為什麼會「飛象過河」的大費筆墨去駁斥北檢之起訴馬英九?這不是「狗捉耗子」,而是「圖窮匕現」,連北檢檢察官陳瑞仁都斥之為「像馬英九的答辯狀」,直指是「意識形態作祟」。有趣的觀察,南檢洋洋灑灑的所謂「實質補貼說」一出籠,馬的律師就公開表示這與他們的答辯理由相類,印證了陳瑞仁的所言不錯外,也留給人很大的想像空間,難道馬律師與陳檢察官北南互通了聲氣?

天可憐見的是,好在陳明進不是北檢,不然「偷東西不戴手套」的馬英九一定「一被子遮蓋」過去。陳明進之所以敢冒司法專業的大不韙,毫不隱諱的引用紅軍施明德自創的「法匠」用語,充分顯示藍色思維;看了媒體的報導,才知道陳明進原來是「黨國」時代的「調查員」!難怪。

還是回到陳明進荒誕不經的「不起訴書」,才見真章。撥開陳明進祭出的「自然法」、「社會學」的層層迷霧,其實就是遮蓋無「證據法則」可循的窘境。

北檢侯寬仁檢察官起訴馬英九,援引的法律、命令條文,斑斑可考,從行政院、財政部、主計處,甚至馬任市長時的秘書處的預算編製作業手冊、市府審計處,都白紙黑字一而再、再而三的告示:「特別費」「不屬於首長收入」,可說「鐵案如山」;馬英九「不法意圖」與「詐術實施」也可說「鐵證如山」。

相對的,陳明進把「特別費」當成「實質補貼」,卻沒有─一條都沒有─任何法律、命令可以證成。陳明進揀用的兩個證據,不只站不住腳,甚至是反證。第一個是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第三一○七次院會的陳報,以及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審計部回應立委蘇治芬關於「特別費」的質詢;兩個文件即使得到陳明進所說的「特別費」設計「有缺漏處」或「有高度爭議」,卻沒有一字一句明文規定「特別費」就是「實質補貼」,更且行政院的主計處報告嚴重牴觸上述歷年來的函示,尤其侯寬仁的起訴書已明確排除不採。相反的,兩文件更證實各單位首長不依規定支領「特別費」的不當。

重點是,侯寬仁起訴馬英九在方法學上有明確的內部證據與外部證據,而陳明進「實質補貼」的論點只是私心自用,全沒有根據,委之於「苛求」更見其辭窮。

為了替馬英九解決政治危機,陳明進竟大言不慚地說,「五十多年來」「已相沿成習,並已形成多年行政慣例」,足見「特別費」實務上幾乎已定性為首長實質「薪資補貼性質」云云,不啻視清官如貪官,如何摘奸發伏?這裡有兩個關鍵詞,一是「行政慣例」,成立嗎?我們只看到行政上「三令五申」地告誡首長,務必小心使用「特別費」,哪有「行政慣例」可言?第二個詞是「幾乎」,陳明進不敢用「全稱」,只好偷偷地把「幾乎」夾帶進去以證其說。問題是,既云「幾乎」,如何可能成為「慣例」?

最後與陳明進談談他標示的「公平正義」。英國法學權威Dennis Lloyd說得好:「法律被認為應該不分軒輊的援用到一切情況,一切人物…才稱做正義的實踐。」那麼貪如馬英九、清如許添財可以一概用「慣例」搪忽過去?更且,去年一月至八月,中央政府各單位有六十二位正副首長未出具收據請領特別費,而台中市長胡志強、桃園縣長朱立倫公開表示「特別費」未用完即歸公庫。陳明進放縱「貪瀆」,不正是對守法的首長不公平嗎?這是「法律的不平等」。

台灣要進行「轉型正義」,請從司法始!檢察官、法官如果都如陳明進「意識形態作祟」,不只是埋葬台灣司法,也埋葬台灣民主,陳明進的「見解」之可惡與可怕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