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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檢署以貪污罪起訴馬英九 /綜合報導., *8天理昭彰,善惡報應不爽,天作孽猶可違,自作孽不可活,**
2007/02/21 01:20:34瀏覽394|回應3|推薦3

高檢署以貪污罪起訴馬英九 /綜合報導

前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件,經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特偵組協同台北地檢署及台北市調查處五個月以來之縝密偵查,已於13日上午偵結,對馬英九及前市長辦公室秘書余文二人依貪污罪嫌提起公訴,另前市長辦公室主任廖鯉、秘書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五人涉偽造文書罪嫌則另為緩起訴處分。

 起訴書指出,馬英九係涉嫌詐領「無須檢具單據請領」之特別費新臺幣11,176,227元,余文則涉嫌使用他人發票詐領「須檢具單據請領」之特別費766,488元,二人間並無共犯關係,而係各別犯罪,所涉均為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起訴書說,廖鯉、李克齊二人則涉嫌為省略行政程序而出具不實之工作獎金領據,以便每月請領市長特別費中之五萬元做為零用金,涉共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惟此部分查無貪污犯行);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三人則涉嫌提供他人發票供余文申領特別費,惟因其三人主觀上認為余文僅係以大額發票取代小額發票省略行政流程,不知余文另有貪污行為,故僅犯偽造文書罪嫌。廖鯉、李克齊、孫振妮、方惠中、張鈞綸等五人因已坦承犯罪,頗具悔意,故均獲緩起訴處分。

 起訴對於馬英九所涉犯罪事實,所依據的概要如下:

 馬英九自民國87年12月至92年12月止,於每月月底即提出領據一紙請領次月之市長特別費半數即17萬元,致負責審核之會計人員均陷於錯誤,認定馬英九於領得後來日定會支出予公務,而於次月初即將該月份之17萬元匯進馬英九之薪資帳戶內。

 然馬英九於領得該等金額計10,238,300元後,至多僅使用其中之3,495,874元於公務,而將領得款與支出款間之差額共計6,742,426元全數納為己有。

 至92年11月台北市政府主計處接獲審計處來函指示應注意機關首長之特別費「有無於月初尚未發生即先行支付情事」後,報請市長辦公室延後以領據請領特別費之時間,詎馬英九竟仍自93年1月起至95年7月本件案發為止,於每月中旬時,明知該月份已有之公務支出尚未達特別費之半數,竟仍出具領據一紙請領半數特別費之全額,致負責審核之會計人員均陷於錯誤,認定該月份馬英九使用半數特別費之事實「已經發生」,而持續匯款給馬英九。

 馬英九於領得該等金額計5,066,000元後,亦持續將實際支出款與領得款間之差額共計4,433,801元全數納為己有,並向監察院申報為自己財產。以上自民國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馬英九計詐領得特別費總計 11,176,227元。

 檢察官於偵查中並未要求被告馬英九逐筆列出特別費之支出明細,亦未要求其必須證明有該等支出,而係由檢察官主動清查馬英九歷年來之所有支出情形。其查證步驟有三:
 (1)清查該匯入特別費之馬英九薪資帳戶之所有支出情形。
 (2)清查馬英九前述薪資帳戶以外之所有帳戶之支出情形。
 (3)清查馬英九所有未進入銀行帳戶之收入及其支出情形。

 以上三種情形之所有支出除非能證明「非屬特別費之支出」,均依罪疑惟輕原則視為特別費之支出。惟在此寬鬆之標準下,檢察官仍查出馬英九所領特別費計有11,176,227元根本未支出,且將之納為己有。

 馬英九所提出之辯解前後並不一致,其於前二次應訊時辯稱其知悉特別費是公款,其所領得之款均已用於公務或公益捐款,至第三次應訊時則改稱其誤以為特別費是私款,故其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等語。然檢察官偵查後認為政府機關多年來對於特別費性質一向限定在公用支出,而依據馬英九本人在案發前之言論與客觀作為,均足認其本人於行為時亦有相同之主觀認知。

 而在此認知下,馬英九竟仍於月初出具領據向會計人員承諾「來日會有支出之事實」,或於月中出具領據向會計人員表示「已有支出之事實」,使會計人員陷於錯誤而為給付,顯有詐術之實施與不法所有之意圖。

 至於檢察官認定被告馬英九已將歷年來未支出之特別費納為己有之主要證據有二:
 一是其每月薪水實際撥入帳戶之數額介於14萬元至15萬元之間,然其每月卻固定轉匯20萬元至其配偶周美青之帳戶,差額超過5萬元。
 一是馬英九於每年年底向監察院申報財產時,係將所有帳戶(含配偶周美青之帳戶)之存款均列入,並未加註那些部分是未支出之特別費,顯然已無日後再支出之打算。

 此外,檢察官雖查出馬英九歷年來確有多項捐款,但因該等捐款不僅客觀上資金來源絕大部分來自競選費用補貼款或競選經費結餘款,並非來自特別費,且依據馬英九95年5月19日有關「未發選舉財」之對外說明,其本人於捐款時主觀上係認「將選舉財捐出」,並無「先捐款,日後再從特別費取償」之認識,從而前述捐款即不得視為特別費之支出,亦不得做為其在請領特別費時無不法意圖之依據。

 檢察官並未對馬英九與余文二人具體求刑,惟因馬英九於案發後有再次捐款11,600,000元,檢察官乃請求法院審酌此犯罪後之態度予以從輕量刑。另余文雖坦承偽造文書犯行,但對於貪污部分並未自白犯罪,未具悔意,故檢察官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 時事評論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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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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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馬英九聲明書 ; 敏洪奎 2007/02/22
2007/02/23 22:54
讀馬英九聲明書       . 敏洪奎 2007/02/22
國民黨馬前主席一向時有奇論,所說多不像出自成熟政治家之口,日前發表被起訴聲明,也予人以不發表更好之感,本文即就其最費解論點做一檢視。

一、聲明開端即聲稱被起訴「痛心疾首」,不知何須如此悲憤,既堅信自身清白坦蕩,就應坦然甚至欣然面對,能有機會出庭為自己辯解清楚,正可免去再被人指指點點,何須痛心疾首。台灣更不知有多少庶民,無辜或有罪遭到起訴,未見誰高呼要「化悲憤為力量」而如何如何,馬先生不是金枝玉葉不容受到絲毫委屈,何妨和平民百姓同樣平靜面對司法,至少也不要把起訴和選總統扯到一起。

二、聲明繼稱「始終相信,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此言未必正確,或許道德良知才是社會正義終極依憑,但若姑且同意這一說法,過去威權時代司法明顯是政治工具,最後防線根本不存在,依據馬先生信念,該時代即是一無社會正義,他既以潔癖聞名,當時是否就該和當道保持距離?

三、馬先生說他要力爭清白,「但這不是為了個人,更是為全國數萬公務首長」恐未必盡然,今天若不是他本人而是另一位首長涉案,他是否也挺身而出,為該首長「依法力爭」出死力相救?「不是為了個人」未免說得太滿,定稿時若採用較謙虛的「不僅是為了個人」,或許更令人信服。

四、聲明所云「此刻的台灣已進入民主的寒夜,善良人徬徨無措,邪痞者梟叫狼嗥」,讀來很有文藝氣息,但真實情況或不如形容之恐怖,台灣若真陷入民主寒夜,眾反扁名嘴和似僧似俗檢察官等人物,怕早已關進集中營去。台灣社會善良人不會太少,也未見其紛紛徬徨失措。「梟叫狼嗥」確是很駭人景象,恍似「聊齋誌異」的鬼孤出沒墓園展現眼前,但不知如此妖異的「邪痞者」是些什麼人,馬先生或能一一點出名姓,以利國人知所閃避,多少躲他們遠些。

五、所謂「公理正義已遭政治綁架」,「執政者無所不用其極的打擊」,都是很嚴重的指控,最好能挑明施加政治迫害者是誰或哪些人,迫害行動是經由何種管道方式推動,才是負責任態度也才能服眾。

六、馬先生的「挽回台灣最後一線生機」,「承擔歷史使命」,都未免自視過高。台灣過去出現過不少樁著名冤獄,生機並未隨之喪失,馬先生若是無辜而被判罪,確是國家之恥,但也不致因他一人蒙冤斷送掉台灣最後生機。至於所謂「承擔歷史使命」,如邱吉爾、戴高樂等英傑之士危疑時刻挺身力挽國運,是可當之無愧,時下國內政壇都似尚未見有此份量人物,馬先生以「承擔歷史使命」自概,口氣是否太大?國人或許也想知道,他的歷史使命具體內容又是什麼。

七、最難理解的是,不知馬先生決定選總統,和「向人民證明我的清白」有何關聯。他若決定不選,難道就證明是不清不白?參選而獲勝,難道也能證明法律上的清白?又如將來司法判定他無罪但參選不幸落敗,又該算是清白或不清白?參選總統是政治,清白與否是法律,把兩者扯到一起,頗不似法律人應有的條理分明清晰思維。

國人讀到這篇聲明,或該希望是幕僚捉刀代擬之作,馬先生無暇細閱就照稿宣讀,若真是他本人親撰或口授,想到其人明年可能成為國家元首,不少人恐不免會捏把冷汗。

(作者即《小市民的心聲》作者孤影)


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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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利兄弟 : 馬英九應與許財利搭擋參選總統----- 這是一定要的啦! 天堂等你喔!
2007/02/22 14:39

* *   這是一定要的啦! 天堂等你喔!

***   馬英九應與許財利搭擋參選總統-----

/吳龍


馬英九終於被起訴了!

 雖然司法極力想辦法為馬英九脫罪,一直拖延起訴時間,不過,罪證確鑿、犯行非常清楚,加上馬英九竟推翻過去的說詞,公然說謊特別費是私款,犯意明顯暴露出來,這麼明顯的犯行和犯意,要想不起訴都不行了。

 回想馬英九的惡行劣蹟還真是非常的多,雖然媒體故意遮掩、淡化,但是,龐大的受害者死都不會忘記的,如東星大樓事件,如邱小妹事件,如林重威和SARS諸多冤死事件 ,如西嶼衛生所事件,可說是族繁不及備載。

 不過,馬英九似乎不知道「反省」這兩個字怎麼寫,也不知道「恥」為何物,居然在被起訴的當天晚上,還敢宣佈要參選總統,真是叫人跌破眼鏡。當初扁嫂被起訴時,馬英九起乩一樣的叫囂阿扁總統要下台,現在自己被起訴了,居然厚顏無恥的要參選總統,這種雙重標準讓人作嘔。

 馬英九企圖將自己犯法的罪行給政治化,想要用政治手段來干預司法,因而不顧中國黨的制度,馬上宣佈參選總統。其手法和中國黨貪腐政客逃避司法制裁的手法,完全一樣,馬英九不愧為貪腐教父。(難怪他賣黨產一點都不會臉紅。)

 既然馬英九暴露其貪腐教父的真面目,那過去他會和許財利一起組合貪腐拍檔,就不是被許財利所騙,而是同流合汙,狼狽為奸,一丘之貉。

 有鑑於此,馬英九應該找他的「馬利兄弟」許財利當副總統候選人,這樣就更為名副其實。


tc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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剉屎馬,好無恥喔,豬年要大吉,不要豬不如狗,不要豬狗不如!
2007/02/21 12:50
剉屎馬,好無恥喔,禍福無門,唯人自招
豬年要大吉,不要豬不如狗,不要豬狗不如!
胡文輝2007/02/16

今天狗年歲末,明天豬年開春,狗、豬交替之際,送走政治紛擾多多、「狗」事如麻的狗年,期待來年「豬」事大吉!

不過,就政治而言,「豬」年勝「狗」年的期待,恐怕要落空,因為紛爭之源是二00八「鼠」年的總統大位爭奪戰,因此,狗年從年頭吵到年尾,「狗咬狗一嘴毛」仍將持續,豬年開春就開吵,一直要吵到鼠年。

狗年真是狗事如麻,狗年年尾還興起一件大風浪,馬英九被檢察官依貪污罪起訴,他詐領一千一百十七萬多元的犯罪事實,起訴書中指證歷歷,他卻沒半句話解釋,更沒向社會道歉,還倒打一耙,說什麼「化悲憤為力量」,並宣布參選總統,不肯面對司法!

既然自認清白,被起訴後應向法院申辯,爭取無罪判決,這才是堂堂正路,捨正路不走,卻走政治對抗司法的歪路,一個哈佛法學博士、一個當過法務部長的人,卻把司法尊嚴踩在腳下。

泛藍政客、媒體,更翻江倒海發動保馬大作戰,歪曲事實,否定司法,國民黨更急修掉黨內排黑條款,以成就馬一人;馬英九當年反貪污「排黑」急急如律令,現在自己涉貪污被起訴,卻「去排黑」急急如律令,這是什麼雙重標準兩面人!

狗年歲末,回顧狗年,狗皮倒灶的事還真多;豬年開春,只能希望不要「豬不如狗」,更希望政治人物少搞「豬狗不如」的事!
 

□ 〔資料來源:胡文輝部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