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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國民黨律師抗告補充兩條理由
2013/09/18 00:52:07瀏覽202|回應1|推薦1
國民黨律師團已經列出前兩項理由。

根據本人的想法,純屬就法論法,建議補充兩條如下:

1.  別説民事法官無權審理這類案子,即使能夠審理,通常保護的也只是王的私權部分,而不是公權(職位)部分。

其實法官自己也明白這點,所以她們接受王提出938萬擔保金(相當於剩下任期的薪資),其用意應該是一旦最後王敗訴徹底失去黨員立委的資格,要把這剩下兩年領取的薪資補償給遞補他的委員。這一步看似還算合理。但國民黨提出反擔保,用同樣的錢來擔保---目前停止王的資格,一旦最後王贏得本案,用同樣數額來彌補王這兩年的薪資損失,如果是公平的法官,應該是獲准的。但這三個法官顯然帶有偏袒王的性質,對反擔保就是拒絕。這就不公平了。民事法官能判斷的,不就是錢嗎?你怕人家最後勝訴,少領兩年的薪水。那黨預先繳納兩年薪水做擔保,同時要求停止其黨籍職務,法官凴什麽不允許?通常是沒理由不允許的,當然故意偏袒他的法官就可這樣拒絕。所以,抗告時可以再提這一條-----反擔保。

2.如果反擔保還是不准,那就要求王再繳納政治成本風險的擔保。

也就是說三位民事法官只考慮雙方薪資風險,完全沒有考慮“保全”王的立委院長黨員職位直到終審結束這兩年間的政治風險,事情至此,王對黨不可能沒有怨恨,這是人之常情。換誰都會有怨恨,只是不說而已。

一旦王在此期間對黨不忠,甚至到處濫權,亂簽字,表決時該支持本黨的議案,他卻跑票去支持反對黨,法官又強制不許開除他,等於法官強行利用司法的名義干預破壞國民黨的運作,這種政治上損害如何計算?

按常理說,這類代價巨大,很可能全黨甚至整個國家都陪進去。這些風險損害王如何擔保?

我們假設王現在被法官判裁繼續履行黨員,立委,院長的權利,那他勢必會開會,討論簽署議案,如果兩年以後,王終審被裁定失去黨員,立委,院長的資格,那假處分兩年期間,他作爲這個假“院長”的簽字法案到底有效還是無效?很多都是有國際影響的法案,這有效無效到底如何界定?

所以,律師團應該考慮到這種巨大國際國内政治風險,對上級法院説明。不能用簡單的民事薪資擔保做理由,就可以讓王繼續履行黨員,立委,院長的職務。

這根本是極其短淺狹隘見識導致的裁決,我個人觀點----這樣的人不適任做法官,更沒資格裁決如此重大的政治爭議案件。

抗告時應該要求上級法官,把所有這些因素考慮進來,即使繼續假處分,要求最多保留王的資格和薪資,但限制其不得參與決策和投票,這些政治活動,是無法挽回的,不能用938萬來擔保,這也太廉價了。

僅供國民黨參考。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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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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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8 01:34

聯合報社論:

以下是兩位政務官之間的對話,談話時間在幾年前,亦即在關說案風暴發生之前。

政務官甲:「王金平在立法院,為何總是以八十%的代價,換取二十%的收穫?我看不懂!」

政務官乙:「你可以換個角度看:八十%的點點滴滴皆是社會成本、國家資源付出的代價,二十%則點點滴滴皆是王金平個人的人情收穫。」

本報近日在評論關說風暴時,秉持就案論案,而未觸及王金平的政治手法與風格;但若能從王金平的整個政治風格與手法來解析,更能理解關說案的底蘊。因為,對於王金平來說,關說案其實只是冰山一角。

有立法委員說:在王金平主持下的立法院,已非「合議制」,而是「首長制」;亦非「政黨政治」,而是「王金平制」。在此一架構下,個別的立法委員平日幾乎無 由參與法案研議,因此只想炒作政爭話題;至於法案的一切過程均在「朝野政黨協商」的密室黑箱中進行,而主要由王金平決定各方的法案利益如何分配,包括他也 可決定將接受任何黨派的抗爭(如霸占主席台)表演到何種程度;然後,黨鞭步出所謂的「朝野協商」,各自到閉會前夕、挑燈夜戰的議場舉牌,命黨籍立委投票。

這是一個幾乎沒有法案辯論的立法院,也是一個多數原則受到高度摧殘的立法院。於是,在王金平主持下的立法院,就一直是以八十%的社會成本,換得二十%的議 事表現;換個角度看,也可以說以八十%的社會成本,換來王金平二十%的開明形象與人情收穫。而王金平就以這二十%的人情收穫,創造了「立法院是首長制」的 異象;並又繼續以八十%的社會成本,來鞏固他的「立法院首長制」。

王金平為柯建銘司法關說,正是十分經典式地顯露了這八十%的社會成本的冰山一角。因此,若曾有人質疑,王金平為何在立院脫序時不動用警察權?如今即可知, 他豈有動用警察權的必要?其實,亦無人強要王金平動用警察權,但若明此底蘊,恐怕也無人能接受他用這樣的「八十/二十」操作,來維持他在立法院的「王氏首 長制」。

內閣近日流傳立院高層許多駭人聽聞的「行政關說」,那些亦可列在維持立院運作的八十%社會成本的帳單上。然而,行政關說容可見仁見智,但司法關說卻攸關憲政正義,絕無寬縱餘地;且由此亦可質疑:王金平的八十%社會成本中,究竟耗損了多少憲政正義?

如今犯下司法關說憲政天條的王金平,非但不認錯,反而挾持政局、挾持立法院、撕裂社會,進行有力無理的抗爭。這豈不又是一場「八十%社會代價/二十%個人收穫」法則的極致演出?

行文至此,亦不能不對台北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表達一些看法。總的來說,這是一個見樹不見林的裁定,也是一個豈有此「理」的裁定。此處所稱之「理」,是指「憲政法理」。

一、不分區立委是政黨為了向社會負政治責任的政治任命,即如近日台聯僅以「違背黨的決策」便撤銷了林世嘉的黨籍及不分區立委資格,這本就是一個政黨的政治 決策。如果政黨無此權力,如何使其不分區立委對黨負責?而黨又如何向社會負責?法院豈能干涉已完成黨內程序的黨紀處分案?法官難道是太上黨主席?

二、總統兼任黨主席,以總統身分不接受立法院長關說司法,又以黨主席立場訴諸黨紀,這在憲政法理上應視為一體的事件。法院的裁定,不啻使總統不能對憲政正義及政治風氣提出主張,並為合法正當之處置,則教總統如何治理國家?又如何負起政治責任?難道法官是太上總統?

三、明知王金平不是一般立法委員,而是立法院長;卻只顧全王個人的「民事利益」,使繫訟的立法院長繼續行使職權,未能迴避,甚至拒收中選會函文;試問,一旦王若敗訴,他「非法」主持議事的「憲政損害」當如何補救?此種見樹不見林的裁定,豈符比例原則?

此事若發生在一般公司,亦應考酌當事人應否停權或迴避,何況是立法院長?台北地院的裁定,不啻亦是以王金平二十%的個人利益,而將八十%的憲政利害置於莫大的風險之下。

近日我們一再主張,立法院長涉及司法關說即無留任的正當性。即使王金平在法院勝訴,即使民意傾向同情王金平,也不致改變我們的此一立場。我們或許無力改變這個「八十/二十」的局面,但我們仍要說:我們在理智及良知上,不能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