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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17:58:13瀏覽612|回應1|推薦14 | |
陳同佳事件就是後來的香港的反送中事件。單純的就發生事件來說,只是一個很多人喜歡的女孩,因懷孕的問題被男友質疑,所生出的「預謀殺人事件」。 女孩潘曉穎可能被家裡寵壞了,在不同社交網站上以不同的帳號結交了數名男友,但是因為本人漂亮又時髦,所以社交網站上頗有名聲,她也分享自己的感情觀和感情狀況。港媒說她是;「經常出現一腳踏幾船的情形。」(我對這個形容,有點戒心,現代的女孩大多是這樣刷存在感的!) 我的認為,只要是沒有結婚的女子,本來就有選擇權。她是否一次跟其他人的同時有親密關係(甚至是男歡女愛關係),是不能這樣認定的,但是她的確有追求者。 一個有很多人欣賞的女孩,就該被人分屍嗎? 這個預謀殺人者,又該怎樣形容呢?這件事件兩人是否有可談判的空間?一定要得不到,就必須讓她以死來償還嗎? 這個陳同佳事實上就是「恐怖情人」! 但是因為此事,香港政府卻整個捲入進去,只為了陳同佳不想要受到死刑。不想被送到中國判刑?陳同佳已是殺人犯,還有這種可選擇的權利嗎? 陳同佳的錯誤一看就明白,他是明知故犯。你要別人同情你,是希望別人同情你的[預謀]嗎?這個案子,說明陳同佳的心機很深,而因為有心人士的介入,潘曉穎到如今都未得到昭雪。 我對政治一點興趣都沒有,我想了解的是,為什麼不能把此事當成一般刑事案件處理?其他的案子,無論是外國人與否,都可在發生國家判刑,陳同佳為何遣送回香港?結果還變成了民運的招牌,刑案就是刑案。該付出代價的怎能姑息。 若說潘曉穎當初花心,花心人也不該如此遭罪?讓她死亡畢竟跟打她一頓不同,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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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