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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論原住民族權益在國內外國家觀念裡的處境
2015/11/26 20:27:38瀏覽371|回應0|推薦0

概論原住民族權益在國內外國家觀念裡的處境

 

資本主義社會的脈絡中,國家的觀念(the idea of the state)是資本主義社會的集體假表徵(collective misrepresentation) (p.75),雖然這造成研究上的困難,他卻認為國家的觀念和其他的集體(假)表徵一樣構成Durkheim 所說的社會事實(social fact),也是必須要研究的對象。Bourdieu (1999: 53)也談到「企圖思考國家必須冒著被國家的思想取代的危險,也就是應用國家所生產和認可的思考範疇,因而誤認了它的真相。」但是,他指出這種對國家的主要權力之一就是生產和強加思考範疇在社會世界的所有事物上―包括國家本身―的認知,應該是我們研究的助力;它可以幫助我們反省和質疑國家的性質(cf. Bartelson2001)。Abrams 與Bourdieu 所主張的是一種去神秘化、去自然化的研究取向(demystifying,denaturalizing approach)。這也是近來重新思考國家的研究者所共享的基本立場。

 

 這樣的取向認為國家不應被視為是自然的實體、系統或機構,而應被視為是歷史的與文化的現象(Comaroff 1998;Coronil 1997;Fuller and Benei 2000;Hansen and Stepputat 2001a;Scott1998;Stemeitz 1999);同時,也強調以實證的研究為基礎而非政治哲學的思辨來探討國家。在Gramsci (1971)和Foucault (1977, 1980, 1982, 1991)的影響下,國家如何統治?它運用了哪些權力的方法、技術與知識策略?其背後的政治理性(political rationality)或治理性(governmentality)是什麼?國家效應(state effects)又是如何產生的?以及權力、霸權(hegemony)與反抗(resistance)等問題,成為主要的研究議題。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這些議題的探討比較偏重由上而下的觀點。我認為人類學能夠提供一個不同的視野。在早期的人類學研究中國家往往是個未經分析的既定物(an unanalyzed given)(Nagengast 1994: 116),但是在最近十多年來人類學也對現代國家產生了新的關注。Ferguson and Gupta (2002)認為這種對國家的新興趣,一部分是因為深刻體認到國家在形塑人類學的傳統研究對象-地方社群(local communities)-上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另一部分則反映了將民族誌的注視(ethnographic gaze)投注在國家的文化實踐上的一種新的決心。

 

這些新研究的一個重要主題是將國家視為不只是功能性的官僚機構,而是象徵與文化生產的重要場域,它們本身是以特殊的文化方式被表徵與理解的。雖然人類㈻家也受到國家效應、權力/知識與治理性等議題所吸引,例如Trouillot (2001: 131)就主張國家效應的研究應成為國家民族誌的基礎,但是相較於政治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和歷史學等學科的研究,人類學特別著重國家的日常形構(everyday formation),也就是國家如何在一般人的文化想像和日常生活的實踐中被建構(Aretxaga 2003;Burghart 1996;Comaroffand Comaroff 2000;Das and Poole 2004a;Foster 2002;Fuller and Benei 2000;Gupta 1995;Hansen and Stepputat 2001b)。這也是人類㈻最能夠提供獨特貢獻之處。

 

1、當前的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全球文化遺產與少數民族旅遊業的發展趨勢,使得文化遺產的物質層面被保存了,但是與遺址相生的原住民族卻反而被屏除在外。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登錄越來越多的世界文化遺產地時,或者當各國指定國家文化遺產,特別是考古遺址的指定,往往使得環繞在遺址周遭與之共生的文化群體被排除在遺產的使用權外。以探討肯亞的聖山Mt. Kenya 被登錄為世界遺產自然遺產Natural World Heritage Site,反映了當世界遺產地的登錄,卻反而使得遺址喪失其原住民族所賦予的文化價值,而被他者貼上標籤賦予科學價值。

 

記得在一個國際會議裡(在荷蘭萊登大學全球交流中心(Leiden Global Interactions),結合學校考古學院、法律學院、人類學系與亞洲研究中心(IIAS)共同合辦了全球原住民族的文化遺產與權益的研討會(Heritage and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蘇利南代表Jubitana認為,直至今日蘇利南政府拒絕承認印第安族群的土地權,政府任意將這些土地給予跨國企業而沒有傾聽地方居民的意見。就在最近在Marowijne的土地權被侵犯使得 Lokono和Kali’na 兩族人因此轉向美洲人權法庭尋求幫助。筆者印象深刻的是這報導是:(墨西哥Azompa考古遺址,目睹當地原住民趁著考古學家離開時潛入遺址舉行祭祀,居民們抱怨在墨西哥當土地一旦劃定為考古遺址時,各種原住民族的祭祀活動都被禁止舉行)。使得原本對於居民有神聖意義的土地與聖山,被迫脫掉文化的意義,被賦與考古的科學意義。秘魯代表Madrigal提到亞馬遜叢林內的Yánesha people的土地近來也因石油開採,使得族人無法例行狩獵生計。當前的文化旅遊,例如在每年6月15日的節慶Lord of Qoyllur Riti,大規模人群湧入Apu Ausangate,影響到居民的聖地與聖山。

 

根據201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針對世界文化遺產地的狀況的報導,在坦尚尼亞、肯亞、烏干達、 喀麥隆等地區,因為國家公園的劃定與世界文化遺產地的指定,原住民族被迫離開他們傳統的生活領域。這個趨勢使得我們質疑當代文化遺產的保存策略,聯合國或者國家越來越要保護文化遺產時,反而使得文化遺產的喪失其原有的文化意義,在許多地方當前的文化保存趨勢反而是一個將地方去文化化的過程(De-culturalization)。(ps.同在台灣國家公園的指定,往往與原住民族固有的生計領域範圍相重疊,原住民族被禁止在裡面砍伐樹林與狩獵,例如棲蘭馬告國家公園)。在此議題上,我們強調尊重原住民族在其傳統領域上面運用傳統知識、進行生計、生活與居住的權益,提倡包容性共享的文化遺產保護模式,同時所有的土地劃定應該要徵詢原住民族的意見,若有外來投資或政府主導的開發等都應做到與地方利益均分共享。

 

2. 原住民的文化權就是人權。文化資產的擁有,對於去殖民化、原住民的自我權益認同、文化復振與文化傳承息息相關。然而在過去幾個世紀以來,許多原住民族的祖先遺存、儀式文物、被蒐集作為科學分析、人類學研究、動物學、藥品研究等各種不同的科學理由與其他形式的文化掠奪被殖民者帶走,保存在不同的博物館、學術研究機構。在去殖民化的浪潮中,1970年代開始的全球文物回歸運動,於1990年到達高峰,催生了其後聯合國成立調解文物遺產歸屬的委員會(UNESCO Intergovernmental Committee for Promoting the Return of cultural Property to Its Countries of Origin)。國際上也傾向文化國族主義,贊成不當掠奪的文物應該回歸文物原生地,各種國際文件也禁止殖民與戰爭時期殖民國家從文物原生國取得的文物、禁止非法走私文物等。在各國的實踐中,首推美國於1990年通過的「北美原住民墓地保護與文物回歸法案」(The Native American Graves Protect and Repatriation Act)(1991年實施,簡稱 NAGPRA) ,此立法給予印地安原住民取回博物館所收藏的文物與遺骸的法律基礎,是北美原住民爭取權益的重要里程碑。加拿大政府隨後在1994年通過Heritage Conservation Act (1994) ,將保障原住民族在其自身文化遺產的擁有權,同時相關討論都必須諮詢原住民族。澳洲也開始於2006年著手國內文物回歸的法案,2012年設立專門委員會,分別處理國際原住民文物返還跟國內原住民文物返還。在實際層面,在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以外的國家,我們看到的是一方面國家(例如墨西哥與中國)引用國際法條對外向其他國家宣討要求文物返還,一方面在國內卻形成內部殖民主義(internal colonialism),國家博物館與國家考古隊可以拿走逕行拿走地方文物放到國家研究機構或者國家博物館中。關於國家內部的文物返還筆者觀察在中國內部尚未成為議題,但近幾年來墨西哥內部原住民族自治的訴求升高,開始要求國家博物館如National Museum of Anthropology將民族藏品特別是儀式文物返還到原住民族部落,這幾年也開始有原住民部落拒絕國家考古組織INAH取走考古發掘的地方文物的各種抗爭。

 

另外在全球文化遺產資產權益上面最重要的莫過於2003年通過的「無形文化遺產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使得原住民族群的傳統、習俗、儀式與慶典、口述歷史、文化展演、知識與技藝能透過文化資產的指定而被重視與延續。然而,國際上對於原住民族的文化權益(Heritage Rights),卻不同上節所列的原住民權益法條,缺乏統一針對原住民族的文化權的法律或宣言來保障。更有甚者,這幾個十年來積極推動全球文化遺產保存的世界教科文組織,卻否決在世界遺產的組織中設立世界遺產原住民專門委員會(可參考Meskell於2013年最新文章UNESCO and the Fate of the World Heritage Indigenous Peoples Council of Experts (WHIPCOE)。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因此鼓勵簽約國應該在其國家體制內管道內兼容原住民族的聲音。我們對此情況表示遺憾,因為原住民的文化權益與原住民的人權是無法區隔的,誠如上列第一條,當今世界文化遺產的指定、國家考古遺址、國家公園的劃定,都侵犯到原住民族的文化權與生活權。 那我們臺灣呢?有否做到文明國度基本要求了嗎??一個說我們(臺灣原住民各族)是中華民族的一支;一個一直自稱是Wa si Taiman Lang(我是臺灣人)的假臺灣人。他們講的話與許下的承諾!! 臺灣原住民族,你相信嗎﹖如果你們問我相不相信,我會很堅定的回答你們,I do not believe我不相信。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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