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5/20 20:05:47瀏覽463|回應0|推薦9 | |
為落實馬總統的客家政見,行政院會於九十八年十月廿二日通過「客家基本法」草案,如依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公布「原住民基本法」比較,為爭取保障台灣原住民十四族群近四十七萬人口生存發展的立法內容意義而論,「客家基本法」似乎有些穿鑿附會,實質上真有幫助保障客家族群權益嗎? 首先,台灣客家文化是傳承中國的母系文化,百年來且於台灣落地生根,總人口數公布已將近五百萬,已不能算是弱勢族群,不該再由國家訂定法制化規範保護。在憲法裡規定人民平等權;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如果一再為某特定族群頒定規法保障,然對新移民、新住民、閩南族群不同文化永續生存促進發展層面而論,也就有失公允。 其次,台灣早已經是族群文化融合的國家,各族群也有自我認同文化強烈意識形態,文化傳承工作也必須靠族群力量及家庭習俗教育維繫,不僅光靠語言鑑定、族群文化專業研究人才培育、爭取語言廣播頻道專屬權建立等等,要求政府再怎樣做完善的立法保護,而實際推動語言學習、文化史蹟保留,就須各族群整合意識代代有人傳承去做。 最後,客家族群也是涵蓋在中國外省族群之一,這是不否認的事實,政府要保障多元文化發展的同時,一定也要符合憲法保障平等權的精神,千萬不可利用族群力量,做為謀求爭取政治利益的工具。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