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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9 23:13:50瀏覽376|回應0|推薦8 | |
媒體報導:纏訟許多年的吳銘漢夫婦命案,涉案蘇建和等三人,經死刑定讞後,翻案再審的更二審十一月十二日又改判無罪。當年的同案被告王文孝一人兇殘殺二位被害者一百多刀讓人質疑,也已經伏法槍決過了十五年。難道,殺吳姓夫婦另有兇手,因證物不全,就無故憑空消失,如此辦案草率,讓人真不敢苟同。掌管司法主事者又一再主張廢除死刑,心中只想到「加害人」的人命關天,不能將心比心,面對公正執法,難道,也不該還給被害死者的人權公道嗎? 猶記前一段時間大家所爭議司法案件,台中女童下體遭竹竿穿刺案發十三年餘,案經審判機關經過近廿組七十人次法官的反覆考慮,決定判決被告謝振茂無罪定讞,令人譁然。台灣領導者愛講人權,至今,都看不到要下行動決心成立一個人權維護調查機關,尤其司法行政迫害人權案例最嚴重,台灣的法庭,法官大學畢業,經過考試及格,短期的司法官訓練,毫無社會經驗,就要憑其自由心證,判人生死,其間如造成誤判,對被告都是無法挽回的不幸。另行政訴訟案件的判決,公務員假藉行政手段迫害人權,屢見不爽,但往往被害者的人權,在官官相護心態下,通常都在司法不公不義審判下被犧牲掉權益。推動修法陪審、參審制正是為了彌補這種缺陷。 例如;常看到很輕忽一般家庭竊案,刑事鑑定小組,到場採驗工作後,都會向被害家庭說是慣竊行為所做。檢警單位往往不能將蒐證進度及鑑識分析工作,讓被害者了解,吃案了事,能拖一天算一天,更不要講伸張正義之說。如此很不用心,忽衍了事,當然許多竊盜案件查不出來,被害家庭也會質疑全國指紋檔案都是建立假的。所以台灣人權保護工作,敢講是有哪一位司法良心的人做得到呢? 一些殺人無惡不作的人,因案件證物遺失,延宕時效審判,而多苟活十年餘的生命,所謂司法公平的真理何在呢?法律給犯法人的受審的次數已經足夠容忍的空間,三審定讞的死刑判決可以拖延十年以上之久的時間不執行處決,但對於被害者的親人觀感,是一種沒人性痛苦的煎熬。所以殺人償命,作惡多端者,必須受到律法制裁。 呼籲執法者,要有替天行道的胸襟,如果一再將「人權」掛於嘴邊,那是不合於公平正義的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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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