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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租金、押金,到底是什麼情形(part7)
2011/06/21 10:12:45瀏覽7339|回應0|推薦0

定金、租金、押金,到底是什麼情形

李雨龍

定金、租金、押金均得以在房屋租賃關係存續過程中運用得到,大部分同學也都能夠了解各款項的字面意義;唯各款項得以運用得時機,確非所有同學均能理解貫通,而易與房東發生金錢上的糾紛,或責任上釐清的困擾。今老師僅就三款項字面上的定義、使用時機及使用範圍向同學做簡單的說明。

定金
老師,您打錯字囉。沒錯,我並沒打錯字。同學常在購物訂單等價金字據上見到訂金兩字,字面意思應為我預訂向商店購買物品的部份金額,事實上並沒有法律效益;因為,民法法典中找不到訂金兩字。舉一反三,訂婚後反悔,不跟對方以身相許,不僅不需要賠償,也沒法律責任。
由上述所言得知,確定要向房東租賃房屋供短期或長期間的生活使用,在入住前所給付的部份金額,應為定金才具備法律效益。也因為是自己確定要住,而付給房東的部份金額;所以,一但反悔不住,定金是無法拿回來的,同學必須三思,勿因房東的誘導,輕易下定。除非想要租賃的房屋因地震、颱風、火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造成損害或滅失,才可能取回定金。
當確定下定同時,同學也務必請房東開立定金收據(老師於生活輔導組表單下載處有空白表格,請自行下載運用),以證明自己確實已將金錢交付房東收納並簽章。另同學也務必知道定金是可以在第一個月租金抵免的,千萬別讓房東佔便宜了。

租金
租金為租賃契約簽立確定後,所約定一循環期限範圍所需給付的固定價金,可以一個月、兩個月、一季、一學期、半年或一年不等;亦可涵蓋水費、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網路費、第四台費等賃居生活中可能支出的相關經費,任何約定以房東與房客兩相默契而定立於契約書中之條件為主。是故,同學與房東簽約時不必完全依據契約中的每一條件完全接受,而應以自己與房東所需要及兩造均能接受的條件去作條文的增加及刪除為宜。
例如,固定條文的租金一項包含瓦斯費一條,而同學實際生活中,用不到瓦斯,確較常用到網路,此時,即可與房東協調將瓦斯費劃去,更改為網路費,兩人再於更改處依起簽章為證即可。

押金
押金又稱押租金,在土地法第九九條稱為擔保金。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租金的總額;若房東向同學收相當於三個月租金額度的押金,同學將可主張將其中一個月拿來抵免當月租金。另租金為要物契約,也就是押金不可能單獨成立,而需隨著房屋租賃的契約成立,才會有押金的出現。換句話說,房東租房子給同學,可以向同學收取租金;也可以不收租金。
押金的抵免,一般以合約期滿,同學搬出租賃房屋時,較易運用得到。換言之,同學因搬遷後,房東發現屋況因人為的損壞,有需要進行修繕、更新、補強時;甚至,水費、電費、網路費等相關費用欠繳時,可提出押金的抵免。若同學於租賃期間均無破壞;或房東未提出屋況必須修繕、更新、補強之處,押金是可以拿來抵免最後一個月租金的。至於,修繕、更新、補強與租金抵免後,房東必須將所有餘款退還同學,始終止房東房客雙方之契約關係。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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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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