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與契約~我該怎樣簽約
李雨龍
一個契約的簽訂,往往關鍵到日後同學們住屋的種種依據及保障,諸如修繕維護、費用支付分攤、違約賠償、法律效益......等議題。因此,在入住前具備基礎的契約概念,不僅有助於同學對於權利義務與責任問題的認識,更減少入住後,自己與房東的磨擦;甚至,必須面臨司法問題的困擾。
書面契約的必要
租賃契約的成立,書面契約絕非必要;若口頭上的承諾取得雙方同意,契約即是成立。但因口頭承諾將造成日後的爭議;或舉證的困難,而建議同學均能以紙本的契約書為依據,以減少日後的爭議與舉證的困難。
未成年簽約的效力
廿歲為民法中所謂的完全行為能力人,而大一、大二未滿廿歲同學所簽之契約是否有其效力?訂約時當然是有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較佳,對房東而言也能安心、較具保障。
因故無法取得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或陪同時,依事實認定,租屋為同學日常生活所必需的,租約確實具有效力。
簽名和蓋章的效力
多數人對簽訂契約或其它正式文件,都認為當事人需「蓋章」才代表正式簽定契約或文件,實際上民法第三條第二項即明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即簽定文件時,應以簽名為主,在沒有簽名的狀況下,可以蓋章行之。所以在簽訂契約或文件時,僅要當事人為年滿二十歲之法定成年人並且具行為能力者,簽名即對此契約行使法律行為,亦即需要負責契約上的法律責任。
契約有無審閱期
『契約審閱期』源自消保法,而消保法規範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契約,例如:企業經營者販售物品予消費者—超商販賣物品予消費者,而非私人與私人之間的契約。
契約瀏覽
通常糾紛發生時,同學才發現契約有問題,開始後悔未詳閱契約內容。因此,建議同學:
.勿信房東口頭話語:「契約只是形式⋯⋯。」、「你相信我,⋯⋯。」、「契約都一樣啦,大家都這麼 簽⋯⋯。」,契約條文仍要仔細閱讀。
.遇有不懂處立刻問清楚,有要加註說明事項,請另以文字敘述補充或修改,增刪處雙方簽名或蓋章。
.若仍有疑問,可要求將契約帶回閱讀,回學校再請教師長或專業人士,以釐清爭議之處。
(資料來源:修改自教育部,Student rental guide,2010: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