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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PO網 18大學生連坐挨告
2011/03/08 10:17:09瀏覽1238|回應0|推薦0

貼文的、推文的全都有事/租屋糾紛PO網 18大學生連坐挨告

網路貼文租屋衍生糾紛,中正大學「十八條好漢」被告,連外國網友也遭殃。

中正大學學生因房屋修繕問題,上網貼文指介紹人態度不佳,介紹人發現後認為妨害名譽,連文章下方推文(推薦這篇文章)的學生一起告,第一波共告十八人。

房屋介紹人認為妨害名譽
中正大學一名孫姓學生在中正大鎮社區租屋,他說,去年暑假在築夢園BBS上看到崔先生代房東貼的租屋廣告後租屋,後來發現馬桶不能沖水,第四台壞了,因廣告中崔某有「本人並將負責同學租屋期間內一切器材之保修維護」事項,因此打電話給崔某,但崔某卻要學生自行處理,收錢前後態度差異大,才會在一月時張貼文章提醒同學小心。

崔某上網發現,認為自己不是房東,僅是介紹人,也打給房東轉達學生需求,學生貼文嚴重妨害他的名譽,因而提告。

李雨龍老師見解
刑法310「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由此實例可知,同學於校外租屋遭遇修繕或損害需請求理賠與修復時,應以理性方式依民法429條出租人的修繕義務規定來達到所求的目的。如果電話告知房東或代理人均不理會或聯絡不上時,可至郵局寄發存證信函以要求房東履行修繕義務或已修繕價金支付行為。

案例中,中正大學的孫姓同學為了提醒同學,將崔姓介紹人態度不佳一事放至網路上供人瀏覽,卻未想到網路是無國界限制的,凡公眾均可輕易上網檢視瀏覽,而觸犯誹謗罪責;反之,孫姓同學也沒因為將此事公開於網路而獲得房東對房間設備損壞的解決,確實得不償失。

(100.03.08節錄修改自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mar/8/today-life1.htm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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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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