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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篇】口頭契約的困擾
2010/10/15 17:28:31瀏覽999|回應1|推薦1
【簽約篇】口頭契約的困擾


鄭同學在學校附近承租一間套房,看屋時房東僅告知租金一學期20000元,押金為10000元,押金在退租時返還。房東沒有表示要簽約,而鄭同學耳聞沒有簽約就表示是不定期契約,不定期租約對房客是較為有利的,所以對於簽約一事也不堅持。
不料,鄭同學被校方退學,下學期無法再繼續承租,於是告知房東將於本學期末終止租約,請房東返還10000元押金。房東聽了後表示,必須没收押金,因為租期大家都是一年,没住滿當然要扣錢。
鄭同學不服,覺得雙方又沒有簽下租約、沒有約定租期,所有的說法都是房東片面之詞,既然沒約定租期就應該算是不定期租約了,所以房東沒有權利扣下押金不還,於是雙方開始爭執不下。

【評評理】
鄭同學不堅持簽約的原因是「耳聞不定期契約對房客有利…」,對於不定期租約的認識,應該是本件案例的關鍵。因此我們先來了解什麼叫做不定期租約。

不定期租約:
造成不定期租約的情形,有下列三種:
1.租賃契約訂立之初,即未定有期限者。
2.不動產租約逾一年,且未立字據者(民法第422條)
3.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民法第451條)
由上列所述的狀況,鄭同學即使未簽下租約,若真如房東所說有告知是一年一期的話,那麼不定期租約是不能成立的;但鄭同學堅持房東沒說,而房東用其他房客都知道的狀況反駁鄭同學的說法,這樣,鄭同學仍能堅持自己是不定期租約的效果嗎?

雙方提示證據
在二方說法不一時,證據的提供便成為非常重要的判斷,在無契約書的佐證下,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來看,當事人主張自己有利的事實時,須負舉證責任。房東可請其他房客做為證人,確有約定一年租期的規定;而房客要提出於己有利的證據,則明顯有困難,因此,鄭同學要執意比照不定期租約方式來終止租約,可能會有問題。


租約該如提前終止?
案例中,雙方並未約定任何一方可以提前終止租約,所以鄭同學要提前終止租約時,必需要徵求房東的同意,若房東不同意提前終止租約,房東可要求鄭同學繼續承租到租約期滿,而押金在期滿後則必需返還。
定期租約若需提前解約,必需審視契約內容之違約條款及罰則,若契約中未明確定立或未簽定契約,則需遵守以下之民法規定:
1.提早一個月告知。(民法第450條、第453條)
2.徵求對方同意(有訂定提前解約條款者,視條款方式終止)
3.協議完成提前終止租約時,寫下終止時間,以免口頭承諾不履行時,徒生困擾。
由上述解說得知,鄭同學欲提前解約,需經房東同意,而房東同意的條件即是沒收押金做為違約賠償,現僅能以協商方式請房東酌減賠償金額,若房東堅持以全部押金作為賠償也非不可。

【租屋小叮嚀】
1.此案例最大爭執點在於租賃雙方因為未定立書面契約,所有的約定都是透過言語表示,若是有一方否定當時的承諾,為證明對方的承諾是存在的,往往要耗費不少人力、物力去做證據的收集,因此建議房東與房客,簽定書面租約仍是最能保障彼此權利義務最好的方式。
2.很多房東或房客在面對問題時,會因情緒或對方的言辭失當而不肯退讓,建議雙方最好先暫時先冷靜打住話題、離開現場,改約他日再談,等火氣沒那麼大時,再行溝通,效果較好。
3.協調時,通常因雙方互有損失而無法滿足雙方之期待,故只要協商至雙方均能接受之範圍,即為協調最佳的結果。
4.雙方若無法協調,可至當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果仍然無法達成共識,最後只能進行小額訴訟,由法官依據現有證據來做裁定。以上案例,房客不一定能如願拿回押金,但是希望能從這個事件得到經驗,對於簽約一事要更小心,最好要有書面契約,在白紙黑字下比較容易釐清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本故事感謝陳君漢律師協助評述
(2010.10.15,修改自教育部,青春寄居蟹賃居服務網)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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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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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德明學生
退租問題
2010/10/15 19:38

若契約上簽訂租賃期間為一年

期間不滿意住屋品質,

租賃半年後便不續租,

押金是否能退還?

德明科大~生活輔導組(takming9999) 於 2010-10-17 17:50 回覆:

押金在法律上正式名稱為『押租金』,又稱保證金、擔保金,目的於擔保房客租金的給付、房客對房子所造成損害的賠償,以及在租約期滿時房客按時返還房子。若同學的租屋於半年後完成退租,沒有積欠任何租金及相關費用、損壞賠償未結清;且房屋及設施依搬進去前原樣返還房東,則房東需將押金全數還給房客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