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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9 10:16:48瀏覽888|回應0|推薦0 | |
定金:是契約履行前的一種承諾,通常是在看屋後房客有意承租,房東亦願出租給他,房客會預先付給房東一定數量的金額,用來肯定雙方均會履行租約的一種承諾。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人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押金:在法律上正式名稱為『押租金』,而一般又稱為押金、保證金、擔保金,目的於擔保房客租金的給付、房客對房子所造成損害的賠償,以及在租約期滿時房客按時返還房子。 租金:向房東承租房子,必須定期支付的金額,直至租期期 滿為止,分為每月一付、每季一付、每學期一付等等定期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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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