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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04 12:42:57瀏覽645|回應0|推薦0 | |
押金:雖然一般民間偶有收三個月押金甚至更高之習慣,但依據土地法第99條的規定,押金不得超過租金的二倍(即相當於二個月金額),超過的部分房客有權利對房東主張用來抵付房租。不過,實務上,房客行使抵付房租之權利時,應先向房東知會、與房東妥善溝通,以避免紛爭。 定金:定金支付並無法定的上下限,通常房東會自訂金額請房客支付。有的房東會要求定金最多數萬元,最少伍佰、一仟元不等。其實對承租的行為而言,不論定金的多寡,都是代表一種承諾,應依雙方租賃意願以決定數額;否則一方反悔,依民法第249條視錯誤的一方,他方得請求金額之沒收或加倍返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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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