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在台東很多原住民部落,拿起相機拍照,原住民的阿公阿媽有的會開口說,你拍照有賺錢,所以要請我喝瓶威士比。這個我接受,也有阿公阿媽說,拍照,兩百塊,這個我也接受。 這是你情我願 但我要強調的是部落辦活動,主動邀記者採訪,卻要求複製影像,這就有法律上的問題,法律上肖像權的主張,不包含新聞事件的當事人。 打個比方,今天有個車禍,記者前往現場拍照,拍到當事人困在車內待援,當事人不能事後主張媒體記者未經同意侵犯他的肖像權。 其次法律上隱私權的主張,當然也不包括公眾場所,也就是說,有個官員帶著外遇女友走在馬路上被記者拍到,當然不能主張隱私權,因為媒體記者不是闖進你家裡。 否則新聞真實就無從發掘,新聞自由無從保障 最近高等法院曾經很客氣的請媒體記者不要公布承辦陳水扁貪汙案的三位高院法官照片,以避免再受到無謂的干擾,但媒體不理,高院也無可奈何,扁案全國矚目,承審法官自然也是新聞事件的主角之一,沒有一家媒體敢漏掉承審法官的照片,沒有承審法官照片,新聞報導就不那麼完整,媒體記者是在法院走廊捕捉到承審法官肖像,媒體當然沒有侵犯法官肖像權、隱私權的問題。 我要說,新聞自由,不是說我今天是記者,拿著相機就能闖進別人家裡對著人家猛拍。新聞自由是有界限的,這個界限,法律上很難去界定,只能靠媒體自律。 時下很多電子媒體,發生新聞事件,不管是性侵、災害或其他社會事件,記者就跑到加害人或被害人或相關家屬住家按電鈴,或朝屋裡猛拍,我認為這是新聞自由的過度膨脹,更是騷擾,我無法認同。 但是部落辦活動找媒體來,不也是希望藉媒體報導,以提高知名度嗎,事前要求媒體提供影像複製?這讓人無法接受,更有法律爭議,今天如果有記者簽字切結,同意讓人複製影像,那我沒話說,誰教他活該讓人作賤。 不過,我個人的工作原則是,你要我採訪,幫你的活動發新聞,還要我簽字同意讓你複製影像,我一定掉頭走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