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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3 00:04:46瀏覽539|回應0|推薦0 | |
轉載 工商時報【張國仁/台北報導】2009-04-08 全國最大生鮮超市(頂好Wellcome,JASONS)惠康百貨公司,被控逃漏稅事件,惠康與台北市國稅局纏訟10多年,歷經曾被最高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敗訴的煎熬,經提出再審後,最高行政法院日前再審判決,「廢棄原確定判決」。惠康苦盡甘來,終於反敗為勝,平反冤屈,漂亮的贏得官司與清白。 判決書指出,台北市國稅局指稱,民國83年6月至86年12月間,惠康向皇英公司及聯傑流通公司進貨,金額計8,365萬餘元,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卻以非交易對象的盛香珍及華元食品等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案經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查獲,函移國稅局依法審理核定惠康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計418萬餘元,除補徵所漏稅款外,並按其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總額處5%罰鍰計418萬餘元。 惠康不服,打起行政訴訟。其間,惠康遭板橋地檢署,在86年間依違反營業稅法起訴,但板橋地院審理後在89年間判決無罪。兩年後,惠康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勝訴;國稅局提起上訴,93年4月最高行政法院卻判決,惠康敗訴確定。 惠康在刑事上獲判無罪;在行政訴訟上卻吃了敗仗,商譽難免受損,經積極蒐證,以確定判決有適用法規錯誤、發現未經斟酌的證物、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的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等理由,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 最高行政法院再審判決,推翻該院先前的確定判決,主要理由包括: 1、惠康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就提出與盛香珍及華元交易的進貨流程及資金流程等證據資料,但確定判決對此足以影響判決的證據,是否可採納,在判決書中卻沒有加以說明,符合「重要證物漏未斟酌」的再審事由。 2、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引用刑事判決內容,僅是刑案郭姓被告的主張,並不是該法院或刑事判決所採用的見解,最高行政法院原確定判決以此為判決理由,「容有誤會」。 3、國稅局不明物流業作業流程,且未就相關銷貨、付款單據等詳細進行勾稽,即認定業者有漏稅之疑。事實上連鎖超商、大賣場為節省進貨成本,直接向上游廠商買貨,符合商場競爭法則。 上游廠商自應依供貨價格開立發票,以求名實相符,應無實際向中游廠商以較高價格買貨,卻要求上游廠商開立較低發票以形式上減低成本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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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