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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你簽競業條款時,該不該當一回事?
2010/07/27 15:55:49瀏覽4315|回應0|推薦7

本來我想要專心拼年底的三等特考,打算徹底中斷部落格的寫作事業時直到考上為止
再回頭經營滿腦子的理財經驗及心得
看到鴻海集團在最近又出現了勞資糾紛的官司,忍不住再上來寫文章與上班族分享
如果公司要求你簽競業條款時,該不該簽?
這讓我想到以前我在保經公司時,老闆在新制上路前 (94年7月1日)
要求所有內勤員工放棄舊制年資, 裡頭還附帶一條競業條款
內容大致是離開公司後,兩年後不得在與保險有關的公司行號任職
沒學過勞工法令的我,果然有被那句話影響到
導致往後求職時總會擔心被前東家查到而顧慮太多
藉由這回準備勞工行政的普考,才知道競業禁止的規定,不是資方隨意訂定的就算
我們該怎麼來判斷有沒有觸犯到競業禁止的規定呢?
先轉貼相關原文給各位瞧瞧: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九勞資二字第○○三六二五五號函:
「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令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另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

1.企業或僱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

2.勞工在原僱主之事業應有一定之職務或地位。

3.對勞工就業之對象、期間、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應有合理之範疇。

4.應有補償勞工因競業禁止損失之措施。

5.離職勞工之競業行為,是否具有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之事實。」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雖就競業條款是否合法有效歸納出五項原則,然法院為裁判時,是否採此行政見解,有其裁量自由,並不受其行政見解之拘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五五號判例)

以上五項衝量的原則,對於我們這群基層人員與競業禁止扯不上什麼關係,相反的,如果因為跳槽而遭到原東家控告,法官會認定原告限制被告的工作權與生存權,違反公序良俗,判原告敗訴!!!
光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若沒有具體事證來證明勞方影響資方的財產權,就不需要再擔心競業禁止對勞方的綁手綁腳了
所以,請大家轉告找到工作的親朋好友們,若資方要求新人簽競業條款時,若沒有碰觸到以上這五大衡量原則,大可不用再顧慮太多,儘管給他簽下去,除非資方不懂法律,或者吃飽閒閒愛亂打官司,否則他們也不太可能花錢花時間打不可能勝訴的官司
以後除了股票與財金脈動之外,若我有看到與勞資有關的新聞,會再上來與大家分享,順便當做專業科目的複習,看看未來能不能實現內心最深層的願望~幫助散戶與勞工朋友,不要再被主力法人及不替勞方著想的資方們剝削,請各位幫我加油打氣唷!

參考資料:http://tw.group.knowledge.yahoo.com/solution-capacity/article/view?aid=71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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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unnia&aid=4265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