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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7 17:51:46瀏覽908|回應0|推薦5 | |
6月27日聯合報「美最高法院:婚姻限1男1女結合 違憲」:美國的同性戀婚姻權利豎立新的里程碑!美國最高法院廿六日上午做出兩項歷史性判決,認定「婚姻保護法」要求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違反平等保護原則,因此宣布違憲;此外,最高法院也駁回禁止同性婚姻的加州「第八號提案」,清除加州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障礙。 全美目前有十二州承認同志婚姻合法,最高法院宣布「婚姻保護法」違憲,代表全美十二萬對合法的同性伴侶將比照異性伴侶,享有同等的租稅優惠、社會安全保障等福利。 最高法院則以五票對四票駁回「第八號提案」,首席大法官羅伯茲表示,舊金山的聯邦法院已否決八號提案的投票結果,提案支持者沒有合法立場再上訴,因此予以駁回。 (以上為節略) ---------------------------------------------------------------------------- 在這裡我不對「婚姻保護法」或同性戀婚姻合法化進行討論,因為我覺得重點不在這裡!而是大法官解釋的效力問題!只要各位冷靜思考,應該都會對這個議題「大法官解釋的效力?」從此展開質疑!!!在台灣也是一樣,大法官的解釋就是「聖旨」,就是定律?像牛頓運動定律一樣,永久不破? 各位再仔細看一下這則新聞,最高法院五票對四票駁回「第八號提案」;當然美國最高法院廿六日上午判決,認定「婚姻保護法」要求婚姻為一男一女結合,違反平等保護原則,因此宣布違憲。也應該是經過「合議制」投票後「決定」。 所以,只要最高法院大法官組成分子的「結構」改變,原來五票對四票,就很有可能變成四票對五票!因此,大法官的解釋效力自然會「很有問題」。 我們進一步分析,如果有一天人民有創制權時,通過婚姻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時,是違法(違憲)嗎?還是應該修改修憲法? 大法官的解釋要如何更為嚴謹?或提高更高或「絕對」的門檻?可能是我們要思考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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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