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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7 12:49:19瀏覽789|回應0|推薦25 | |
今天聯合報的新聞:勞委會昨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除明確定義派遣公司、要派公司(用人單位)和派遣勞工間的三方關係,也負面表列禁用派遣的七種職類,其他職類使用上限則不得逾占雇用總人數的百分之三,派遣工和一般員工還須「同工同酬」,派遣工若在同個要派單位工作超過一年,有權要求轉為正式員工,但未訂罰則。草案未來三讀通過後,公私部門均適用。 長久以來個人就一直在關心勞工、社會議題,也發表過一些這方面的文章,但看了這則簡單的新聞,感觸良多--勞委會的努力及用心還不夠,先略述如下: 一、保護勞工、保護派遣勞工的精神值得肯定!但勞委會擬定草案前是否有集思廣益?有沒有召集各主要部門、專家(實務面)、學者研商?在研討會中有沒有放下身段察納雅言? 二、政府及公營事業應以身作則,補足正職人力,而不是一昧地撿廉價的派遣勞工來用,才是真正在保護勞工。 三、派遣勞工和一般勞工應同工同酬?但派遣勞工和一般勞工(宜稱正職勞工)進用方式差異極大(特別是公部門),卻要兩者同工同酬或許公平,但是否合乎正義?誠如,派遣勞工要與高普考人員領同樣薪資,是否合理?是否成為另一種後門? 四、再說派遣勞工和一般勞工應同工同酬,那麼要派單位是否須另外負擔派遣公司的管理利潤費?那麼要派單位何需運用派遣勞工?派遣公司收不到合理的利潤管理費,那麼何必開派遣公司?因此派遣勞工薪資低於一般正職勞工是正常的。 五、派遣工若在同個要派單位工作超過一年,有權要求轉為正式員工:這也是荒唐的草案!因為既然公私部門都適用,公部門怎能經由派遣就搖身一變為正式員工?好在未定罰則,但這樣的規定又有何意義? 六、其實派遣勞工保護法果真照草案通過,正如勞基法一樣,在公私部門的執行不會是相同的--畢竟公部門不得不依法執行,也何況又不是花我的錢;但在私部門一定會找到對策的。這樣的一法兩制又有何意義? 勞動派遣的問題很多,也拖了很久了,但是也急不得。建議行政院(不要做橡皮章)將本案退回勞委會重擬,而勞委會也應該走出象牙塔,多接觸外面世界,才有可能有周延的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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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