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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7 20:59:00瀏覽2320|回應0|推薦3 | |
十月十七日聯合晚報新聞「 預算用光!公務員加班 沒錢領」指出:外交部日昨宣布,因為全年度預算已快用完,10月分外交人員的加班費減半發放,下個月起則不發加班費,採取其他方式彌補加班的人員。有的部會10月以後就沒有加班費了,以外交部為例,加班幾乎是常態。各部會編列預算時,預算當中的加班費金額在行政院主計總處匡列預算時,往往為了節省政府支出的原因,都被要求必須依據前一年度的實際支用金額數字,盡量由部會自行刪減。等到總預算案送到立法院,這筆加班費預算又會被立委決議齊頭式的統刪,經過兩度刪減,往往造成實際上之申請支用的加班費,超過預算編列的金額。通常會加班的,多半都是基層的公務員,結果卻領不到加班費。面對用補休來替代,公務員認為,加班都加不完,哪來的時間補休,最後還不是就不了了之。不過,公務員對加班沒錢領也已經習以為常。
這是一個很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不知政府高階官員對此問題是否有感? 一、雖然公務員對加班沒錢領已經習以為常,但依勞基法加班不給加班費是違法的!公務員雖然不適用勞基法,加班卻可以不給加班費嗎?可以以無預算為由不給加班費嗎?加班改以補休代替,也是要徵得當事人同意,機關不得片面決定。 二、公務員是否如外界所云「錢多事少」?那麼怎會有「加班是常態」的現象?如果加班已是常態,就意謂著人力不足,應該增加人力不是嗎? 長久以來,人事行政總處(前人事行政局)為了精減公務員人力(以息民怨?),節省政府支出,採取凍結員額...等措施?結果是:用了很多的臨時聘雇人力(聘雇人力早已是終身聘雇?)、勞務、派遣人力?實際上是:人力未減,政府支出減少也很有限;若確實節省了人力,但換來的是公務員常態性的加班(降低工作品質),加班費的支出(如按勞基法計算超時工作要以1又1/3及1又2/3計算),以及失業的增加(因節省用人),那麼究竟是得?還是失?我想任何一個平常的人都能分辨。 面對「公務員加班」成為常態的問題、公務員人力配置標準問題,希望政府(人事行政總處)要有積極的作為: 一、清查政府各(級)機關人力多寡:究竟哪些機關人太多?哪些機關人太少?「有餘者損之,不足者補之。」 PS. 加班不能是常態!十多年前政府有則廣告「爸爸回家吃晚飯」,其實媽媽也該回家吃晚飯;私人企業也該如此。否則,我們只會有更多的鑰鎖兒、冰冷的家、問題的孩子、問題的社會。 二、確立政府各(級)機關業務屬性:經常性業務以正式人員擔任,臨時性業務以臨時人員擔任。以定期性的人員(約聘雇人員)從事永久性(經常性)工作,是不當的作為。 三、訂定各(級)機關各項業務人力標準:非有業務增減,人力標準不再變動。這才是凍結人力的標準。 當然公務人員的問題不止這些(例如退休制度的改革),這裡談的算是源頭問題。至於公務人員的服務、能力,基本上都可以透過(廣義的)訓練與以加強,畢竟我們公務人員的素質、能力普遍都有一定的水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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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