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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9 12:44:52瀏覽688|回應0|推薦13 | |
「羈留大陸停發月退 判決違憲」這是今天新聞中一則振奮人心的消息! 長久以來,我們的各級機關經常有曲解法律,自行訂定規定/解釋法律的情形,本案退休老師被停發月退即是一個很好的案例!雖然目前只是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還有上訴的機會,但個人對於教育部的這項規定與作為很不以為然!(是否有政治干預行政的情形,不無可議之處。) 憲法本來就賦人民居住遷徙的自由,不論居住在國內/國外,均屬中華民國國民,受法律之保障(法律的屬人主義),本案豈能因當事人退休後久居大陸而停發月退。縱令當事人領取他國護照,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個人也不認為應停發月退:因為退休金是退休人員對政府的「債權」-請求權,政府豈能因債權人(國籍)身分變更而免除其債務;再說,退休金之給付分「一次退休金」、「月退休金」,豈有領(完)一次退休金的人可以變更國籍,但領月退休金的人就不能變更國籍? 所以不論「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教育部的「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辦法」如何修訂,基本上,個人都認為「停發月退休金」是違憲的。希望我們的行政法院繼續堅守保障人民權利的立場! ──────────────────────────────────── 本案新聞報導有興趣者請自行點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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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