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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風雲---- 馬總統終於出手了
2015/07/08 12:59:04瀏覽3033|回應3|推薦7

南海風雲---- 馬總統終於出手了

菲律賓於20131月,單方面就中菲南海爭端,向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提出國際仲裁,荷蘭海牙仲裁庭將大陸提交其辯訴狀的日期定為20141215日。而美國確在2014125日發表反南海U形線的文件,緊接著大陸於127日發表立場文件,重申中國不接受、不參與該仲裁的嚴正立場,並從法律角度全面闡述中國關於仲裁庭沒有管轄權的立場和理據,隨後越南也發表南海立場的聲明,大家都試圖影響南海仲裁案的判決。只有我們悶不吭聲,遲遲沒有動作,再加上美國的學界、智庫、及退休官員都鼓吹我國放棄南海U形線,許多人都認為我國在美國的壓力下恐怕會保持沉默。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附件七第九條規定,若 爭端一方不出庭或對案件不進行辯護,程序繼續進行。第九條進一步規定,在一方不參與仲裁的情況下,仲裁法庭在作出裁決前,必須查明對該爭端確有管轄權,而且查明所提要求在事實上和法庭上均確有根據
大陸於201412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菲律賓共和國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轄權問題的立場文件》,聲明仲裁庭對菲律賓的訴求不享有管轄權。中國表明 上述立場文件不得被解釋為中國接受或參與仲裁

仲裁庭在第四號程序令中決定將中國通信(包括立場文件)視為《程序規則》第20條中所談及關於仲裁庭管轄權的抗辯。

20條做出如下規定:
1.
仲裁庭有權裁定程序中關於管轄權和訴求可受理性的反對意見。
2.
關於仲裁庭無管轄權的抗辯最遲應在辯訴狀中提出。即使當事一方已指定仲裁員或參與仲裁員的指定過程,它仍可以提出抗辯。關於仲裁庭越權的抗辯應在被指越權事項在仲裁程序中發生後盡快提出。在任何一種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接受未按期做出的抗辯若其認為延遲是合理的。

3. 仲裁庭應將涉及管轄權的抗辯作為初步問題來裁決,除非仲裁庭在徵求當事雙方意見後認定關於管轄權的反對意見不具有完全初步性質,在此情況下,仲裁庭應將管轄權抗辯和實體問題一併裁決。
4.
仲裁庭應在裁決前開庭審理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問題,若其在徵求當事雙方意見後決定開庭審理是必要或有用的。儘快提出。在任何一種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接受未按期做出的抗辯若其認為延遲是合理的。


依據南海仲裁案的程序時程,77日起仲裁庭將招開辯論庭,以決定該仲裁庭對此案是否有管轄權,而馬總統就在這最後時刻終於出手了,發佈 中華民國對南海問題之立場聲明http://www.mofa.gov.tw/News_Content.aspx?n=8742DCE7A2A28761&s=02A142E7057EF2C2

該聲明從歷史上、法律上闡述我國擁有南海諸島及其周遭水域的主權,雖然聲明中並未明確使用南海U形線的字眼,但在第一段中指出,南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東沙群島及其周遭海域屬中華民國固有領土及海域,中華民國對該四群島及其海域享有國際法上之權利 (   the Nansha (Spratly) Islands, Shisha (Paracel) Islands, Chungsha Islands (Macclesfield Bank), and Tungsha (Pratas) Islands, as well as their surrounding waters, are an inherent part of ROC territory and waters. As the ROC enjoys all rights to these island groups and their surrounding waters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注意此處是用 "國際法" 並未用 "海洋公約" 來限制自己。在第二段中,更指出於民國36年(1947年)12月公布新定南海諸島名稱及「南海諸島位置圖」,明示中華民國領土及海域範圍。(  In December 1947 it issued the revised nam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 islands and the Location Map of the South China Sea Islands, which delineate the scope of ROC territory and waters in the region.)

此外,聲明中着墨最多的就是,論述無論自法律、經濟及地理之角度而言,太平島不僅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21條關於島嶼之要件,並能維持人類居住及其本身經濟生活,絕非岩礁。因為只要太平島被認定為 島嶼而非 岩礁,則仲裁庭對南海仲裁案就沒有管轄權。

菲律賓知道中國已根據《公約》的規定於2006年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所以菲律賓很巧妙的將其所提仲裁事項主要歸納為以下三類:

  第一,中國在《公約》規定的權利範圍之外,對“九段線”(即中國的南海斷續線)內的水域、海床和底土所主張的“歷史性權利”與《公約》不符;

  第二,、中國依據南海若干岩礁 (赤瓜礁、華陽礁、永暑礁、黃岩島)、低潮高地 (美濟礁、渚碧礁、南薰礁、東門礁) 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浬甚至更多權利主張與《公約》不符;

  第三,中國在南海所主張和行使的權利非法干涉菲律賓基於《公約》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權權利、管轄權以及自由航行權利。

菲律賓只要求裁定“九段線”不合《公約》的規定;岩礁只能擁有12海浬領海不得享有200海浬經濟水域,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不得享有12海浬領海;大陸在南海所主張和行使的權利非法干涉菲律賓基於《公約》所享有和行使的主權權利;而不涉及海域劃界的爭議,以避開大陸已根據《公約》的規定,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

大陸在其立場文件22條中指出,菲律賓在仲裁訴求中對南沙群島作出“切割”,菲律賓刻意將中國台灣駐守的南沙群島最大島嶼——太平島排除在“中國占領或控制”的島礁之外。對此菲律賓按要求於2015316日向仲裁庭提交了進一步書面論證,並將我國擁有的太平島歸類於 礁岩而非 島嶼,因為菲律賓深知,如果將太平島認定為島嶼,則太平島可享有200海浬經濟水域,可以從太平島向東延伸至菲律賓的巴拉旺島,如此一來,兩國經濟水域重疊,就涉及海域劃界的問題,而大陸對南海水域劃界問題已作出聲明,將涉及海域劃界等事項的爭端排除適用仲裁等強制爭端解決程序,因此仲裁庭就沒有管轄權。

總而言之,馬總統此時發表的 中華民國對南海問題之立場聲明不僅闡述了我國的立場,也直接對中華民族祖宗遺留的南海資產提供了保護。

( 時事評論國防軍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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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60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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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5 10:09
南海是中美兩大國對弈,其餘國家皆是棋子!

岳將軍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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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0 09:45
可是名義上在維護主權,實際上却又是放棄主權,在南和平倡議之下.中華民國還有什麼主權可言呢?
steve(stevejiau) 於 2015-07-10 10:00 回覆:
將軍多慮了, 沒人會理合平倡議的

steve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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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8 21:11
附上今天美濟島的最新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