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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暨施行細則
2007/04/09 09:45:43瀏覽931|回應0|推薦0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華總一義字第09100239020號令公布

 第一條



為尊重不可治癒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安寧醫療照護,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三,心肺復甦術: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他救治行為。

四,意願人:指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全部或一部之人。 




第四條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第五條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第六條

意願人得隨時自行或由其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意願之意思表示。 



第七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項第一款所定醫師,其中一位醫師應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但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前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前以書面為之。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得予終止或撤除。
 




第八條--醫師為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治療方針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但病人有明確意思表示欲知病情時,應予告知。 

第九條--醫師對末期病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應將第四條至第八條規定之事項,詳細記載於病歷;意願書或同意書並應連同病歷保存。 

第十條--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第十一條



醫師違反第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十三條



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經診斷為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之末期病人者,醫師應於其病歷記載下列事項:




一、治療過程。



二、與該疾病相關之診斷。



三、診斷當時之病況、生命徵象及不可治癒之理由。




第三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二位醫師,不以在同一時間診斷或同一醫療機構之醫師為限。




第四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相關專科醫師,指與診斷末期病人所罹患嚴重傷病相關專業領域範圍之專科醫師。



第五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五項所稱得以一人行之,於同條第四項所定同一款之最近親屬有二人以上時,指其中一人依同條第三項定出具同意書者,即為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第六條

本條例第八條所稱家屬,指醫療機構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在場之家屬。



第七條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之意願書或同意書,應以正本為之。但病人轉診者,由原診治醫療機構留具影本,正本隨同病人轉診。



第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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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steelshark&aid=882001
 引用者清單(1)  
2007/04/09 10:35 【從巨塔頂的水族箱遠望大海】 安寧照護條例的灰色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