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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足額擔保 可免連帶保證人
2010/10/29 20:38:20瀏覽386|回應0|推薦0

2010-10-29 01:17 工商時報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為保護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人權益,行政院消保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金管會所研修的「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修正草案)」,未來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時,如果已經取得足額擔保,就不能再要求連帶保證人。

 消保會指出,金管會這次修訂的定型化契約主要在增訂「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

 在「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中,主要有:一是要求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時,如果已經取得足額擔保,不得要求連帶保證人,除非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否則不得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

 二是,金融機構也不得變相約定3項事:1.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2.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3.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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