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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擔保太超過 消基會提訴訟
2011/01/11 18:11:03瀏覽453|回應6|推薦0

2011-01-11 新聞速報 【中央社】

     消基會今天質疑6家銀行擴充房貸授信契約的擔保範圍,違反消費者權益,因此到台北地方法院對銀行提起不作為訴訟,訴請法院禁止銀行的違法行為。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今首度提出消費者保護法實施以來第1起「不作為訴訟」,並到台北地方法院召開「房貸擔保範圍太超過,主管機關還在狀況外?消基會對銀行業提起不作為訴訟」記者會。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說,銀行與消費者簽訂的房貸授信契約,約定消費者的擔保範圍為「概括所有債務型」,消費者除要償還本金、利息、違約金外,還要還票據、墊款、信用卡債務,對消費者不合理。

     蘇錦霞舉例,消基會最近接到申訴案件,有消費者在某家銀行借房貸新台幣600萬元,之後把房子賣出清償600萬元後,銀行還要消費者償還其他債務,如信用貸款50萬元、卡債10萬元等,才能交付消費者清償證明。

     消基會根據民法第861條普通抵押權範圍,點名有6家銀行不符合規定,包括國泰世華銀行、京城銀行、渣打銀行、華泰銀行、大台北銀行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損害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董事謝天仁表示,「魔鬼藏在授信契約裡」,銀行把消費者所有債務,通通納入抵押權擔保範圍,傷害消費者權益;因此消基會藉由提起不作為訴訟,要求銀行業儘速修改定型化契約。

     義務律師吳磺慶建議,消費者避免向同1家銀行辦理金融業務,如此可避開銀行業者在設定擔保範圍時,將消費者任何債務一網打盡。1000111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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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眼/專業不能用來欺負消費者!
2011/01/12 06:58

【聯合晚報╱記者仝澤蓉/特稿】 2011.01.11 05:21 pm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將所有債務無限上綱,銀行作為不但太超過,且有以專業欺壓小老百姓之嫌,在經歷卡奴風暴和金融海嘯之後,大家需要一個安穩金融環境,銀行千萬不要因為「過度專業」的定型化契約,再度引發另外一場類似卡奴風暴的房貸風暴。

長期以來銀行總是在「專業」的保護傘下,對消費者提供很「專業」的服務,但是銀行的定型化契約內容「落落長」,真正有耐心完全審視或是看得懂的消費者不多。在金融這個高度仰賴專業的行業當中,消費者通常只能靠著銀行單方面給予的訊息被動接受,來決定是自己是否接受這樣的契約,在這種情況下,銀行更應該對消費者說清楚講明白所有的契約內容。

銀行不是慈善事業,求取利潤理所當然,對股東負責也是必須。但是經歷連動債風波,卡奴風暴,以及金融海嘯發生還需要政府出面全額保障等事件後,銀行應該收起以往高高在上的專業傲慢,對於小老百姓的債務,不應該以「趕盡殺絕」的方式,只圖銀行自身的完全保障。

銀行和消費者間必須找出一條平衡線,讓銀行在其專業的領域內提供服務,消費者也能獲得公平待遇。否則一味要求欠債還錢,把消費者逼到角落,如果不小心引發大家不樂見的悲歌,銀行不但一毛錢也拿不到,還會引發更嚴重的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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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局:會要求銀行修改舊契約
2011/01/12 06:56

【聯合報╱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2011.01.12 02:52 am 
 
消基會對六家銀行提出「不作為訴訟」,被點名之一的國泰世華銀行昨晚強調,該行房貸契約範本完全符合金管會規定,還另訂「書面約定」以提醒消費者;消基會自行在網站下載片面資料,沒搞清楚狀況就提告,簡直是烏龍一場。

金管會銀行局說,此次爭議出在房貸抵押品(即房子)的擔保範圍;二○○八年一月,銀行公會發布新版自律規範,民眾申請自用住宅貸款時,銀行必須讓貸款人在「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中「二選一」,如勾選「普通抵押權」,屬於傳統型房貸,房貸擔保品(抵押品)就是房子,房子也只為房貸做保。

若勾選「最高限額抵押權」,屬另類房貸,房子不只是這筆房貸的擔保品(抵押品),還成為其他債務(或貸款)的擔保品了。

消費者一旦勾選「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後,銀行必須列示擔保債權選項例如「借款、墊款、信用卡款、票據等」供客戶勾選,以確認擔保範圍。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說,消基會所指的房貸擔保範圍擴大的爭議,可能是二○○八年之前的「房貸舊契約」,因為沒有修正而產生爭議,銀行局會要求銀行業全面修改這些舊契約。

國泰世華銀行說,消基會自稱研究了半年才提告,但過去半年,消基會從未跟國泰世華要過房貸契約書範本,而是自行在國泰世華網站下載片斷的資料,導致資訊錯誤。

國泰世華說,該行房屋貸款契約第一章第一條就告知消費者,若屬購置自用住宅貸款,消費者需另以「書面約定」與國泰世華約定抵押權的擔保範圍。國泰強調此舉是「體貼客戶」,因為契約書密密麻麻一堆文字,貸款人可能看不清楚。

華泰和京城銀行也表示,都依照銀行公會的自律規範,先提供房貸客戶「二選一」,債權擔保選項也列舉出來,供客戶勾選,目前還不清楚那個環節出問題。

大台北銀行表示,該行也提供房貸客戶二選一,而最高限額抵押權的擔保範圍,會請消費者自行勾選,若消費者未選擇,就不在擔保範圍內,銀行不會申請強制執行,也不會損及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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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消費者權益? 挨告銀行:有誤解
2011/01/12 06:52

【聯合晚報╱記者曾桂香、仝澤蓉、楊美玲/台北報導】 2011.01.11 05:21 pm
  
消基會點名6家銀行逕自在定型化契約擴充房貸擔保範圍,影響消費者權益,國泰世華、華泰銀行、京城銀行今日澄清,強調消費者進行房貸契約時有選擇權。渣打及台灣中小企銀則說要等看到提告資料後再說。

國泰世華銀行表示,消基會取得的資料從網路上擷取,實務上銀行對消費者提供的是非定型化契約,消費者可自行勾選。京城銀行則表示,這中間有誤解,很多房貸戶在與簽署與銀行貸款契約時,是可以有選擇的,當然可以用普通抵押權的方式,一筆對一筆(指房屋抵押),不必擴及其他債權債務;同時在消費者辦理房屋貸款時,會要求消費者簽收審閱,以各種不同方式提供並且保護消費者權益。

華泰銀行表示,消費者在辦理房貸時,同時也會填一份其他約定合約書和申請書,文件中就會詳載「擔保普通抵押權」或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消費者可以自行選擇決定其所要的定型化契約擴充房貸擔保範圍,銀行並未強制要求。

國泰世華銀行表示,消基會所提民法第861條屬於普通抵押權範圍,並非全部抵押權的範圍,有關票據、墊款、保證、信用卡等部分,是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部分,普通抵押權和最高限額抵押權兩者各有優缺點,不應該以以偏概全。至於房貸內容是否太超過,國泰世華表示端視該等房貸屬於何種性質,縱使消費者選擇最高限額抵押權,這種約定屬於個別商議內容,國泰世華會與消費者就此擔保範圍另外訂立書面約定,並非以現行房屋貸款契約內容為依據。

渣打銀行、台灣企銀表示,尚未看到消基會的任何資料,所以不方便做回應,但將會深入去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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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擴大擔保 房貸還清難脫身
2011/01/12 06:48

【聯合報╱記者曾懿晴/台北報導】 2011.01.12 02:52 am 
 
金融消費糾紛長期爭議不斷,消基會昨天槓上六家銀行,提出國內第一起「不作為訴訟」。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金管會長年漠視金融消費問題,部分銀行房貸擔保範圍「太超過」,把卡債、票據等債務也列入,盼透過司法途徑,終止銀行對消費者有失公平的片面規定。

消基會昨天對國泰世華、渣打、台灣中小企銀、華泰、京城、大台北六家銀行提出不作為訴訟。蘇錦霞指出,消基會自民國九十年至今,接獲六十多件銀行逕自擴充擔保範圍的消費爭議。過去消基會透過溝通協調無效,銀行態度強硬,往往以「契約書已載明規定」為由,拒絕修改契約內容。

銀行金融服務契約書冗長繁複,消費者如「霧裡看花」。蘇錦霞指出,民法規定,消費者貸款擔保範圍包含所借的本金、利息、違約金、實行抵押權費用。銀行若欲擴大擔保範圍,需以合約另行約定,否則消費者可主張無效。

蘇錦霞指出,銀行將擴大擔保範圍的規定,寫入密密麻麻的定型化契約中,逕自擴充擔保範圍,借款人卻完全不知情。六家銀行在契約書中,直接將消費者在該銀行裡的墊款、信用卡卡債、票據等債務,統統列入擔保範圍,造成後續申請清償證明時困難重重。

舉例來說,消費者簡先生在九十五年間與國泰世華銀行借了兩百多萬房貸,清償房貸後想將房子轉賣他人,向銀行申請清償證明。國泰世華卻以簡先生還有一筆六十萬元的信用貸款為由,要求簡先生需一併清償還款時間未到期的信貸,才能給予房貸清償證明。

另一案例,消費者王小姐過去擔任哥哥房貸的連帶保證人,去年向國泰世華申請自己的房貸清償證明時,國泰世華以哥哥還有一百一十萬尚未繳清而拒絕。

消基會認為,銀行利用自身專業及艱澀的契約內容,陷消費者於不利。呼籲消費者不要將金融業務全數集中在同一銀行辦理,避免銀行無限擴大擔保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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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辭典/不作為訴訟
2011/01/12 06:45

【聯合報╱曾懿晴】 2011.01.12 02:52 am 
 
依消保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若企業經營者出現重大違規行為,消保官、消保團體有權透過司法判決強制力,要求業者修改違反消保法的片面規定。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指出,消基會可透過團體訴訟與不作為訴訟,替消費者保障權益。前者為消基會代替消費者,以個案方式集體向業者請求賠償;後者為消保團體以自身名義訴求司法途徑,一旦判決勝訴,業者就必須停止違規作為。

蘇錦霞表示,此次消基會向六家銀行提出不作為訴訟,法院若判決確認消基會勝訴,未來所有銀行在定型化契約中,就必須拿掉現存對消費者明顯不利、有失公平的條款,自源頭斷絕業者透過契約損害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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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告6銀行 消基會準備了半年
2011/01/12 06:42

【聯合晚報╱記者郭玫君/台北報導】 2011.01.11 05:21 pm 
 
消基會多次針對金融消費糾紛,與金融業者槓上,今天更首度提出消保法實施以來第一起「不作為訴訟」。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說,由於業者逕自擴充擔保範圍,事態重大,加上屢次與業者協調溝通,不見業者悔意,仍堅稱合約沒有錯,才在醞釀半年後,終於採取行動。

蘇錦霞說,過去消基會常常召開記者會,向主管機關反映,但是透過主管機關去修正相當緩慢,加上消基會已接獲多起民眾投訴,經過幾次個案調解,發現業者並無明顯修正行為,甚至態度很硬,堅持「條約就是這樣規範」、「我們這樣做沒有錯」,消基會才決定提出訴訟。

消基會提出訴訟前,其實醞釀了半年之久,從去年開始便不斷收集資料與開會。蘇錦霞說,內部收集了各銀行契約條款,但想收集完整有一定難度,中間還得不斷透過義工朋友向親戚朋友取得貸款契約,收集資料後經過分析,由律師寫狀紙,再行文消保官,最後由台北市消保官同意函下來後,才選在別具意義的今天(中華民國消費者日)展開行動。

消保會消保官吳政學說,消保法賦予優質消保團體行使這項訴訟的權力,在業者屢勸不聽的情況下,透過司法禁止其行為,作為最後一道防線。但對於此案業者行為,他不便表態,一切看法院判決。

雖然消基會最終對業者採取最嚴厲的手段,不過蘇錦霞說,訴訟只是一種方式,重點在於要求業者一切依法,勿枉顧消費者權益。日本過去曾因違約金過高事件提出不作為訴訟,但最後不是由法院判決,而是業者自願和解。如果銀行業者有誠意和解、並提出合理的改善條件,消基會也不排除和業者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