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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反彈 債清法董事連帶責任
2010/06/18 12:30:10瀏覽827|回應0|推薦6

2010-06-18 工商時報 【記者譚淑珍/台北報導】

     司法院研擬的「債務清理法」草案,在第174條中規定,公司破產全體董事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六大工商團體負責人認為,這項規定不但與公司法第2條規定抵觸,對企業經營的殺傷力也很大,因此,建議司法院與經濟部共同審慎研訂,以避免打擊到企業的營運,甚至是影響到企業的競爭力。

     由於司法院所研擬的「債務清理法」未來將取代現行的「破產法」,同時也補足破產法中未盡完善的地方,但是,六大工商團體負責人發現,「債務清理法」補的太過了,甚至超越了公司法的規定。

     特別是「債務清理法」草案第174條規定,公司破產時,公司董事全體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六大工商團體負責人認為,這項條文一旦通過,將對產業界衝擊甚大,企業董事們會因為害怕未來可能負擔極大的賠償責任,凡是稍具風險的投資案,都不願意輕易通過,如此,企業如何能面對瞬息萬變的競爭環境?

     六大工商團體負責人指出,當一家企業經營決策過於保守,投資人也會覺得這樣的企業沒有展望,不願意投資,然而,企業最怕的是,連金融機構也不願意對企業大幅融資、會計師不願意為企業財務狀況背書,最後只是讓企業失去競爭力,國內經濟發展停滯不前。

     而且,六大工商團體負責人說,目前國內多數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型態,依公司法第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僅須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而「債務清理法」草案第174條很明顯的與公司法的規定相抵觸,而公司法是由經濟部商業司主管。

     因此,六大工商團體負責人建議,為考量企業經營實務及現況,司法院應與經濟部共同協商,審慎研訂有關企業債務處理的規定,避免影響國內企業營運環境。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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