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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2 15:52:54瀏覽2202|回應0|推薦1 | |
冷血銀行受害人自救連線 函 正本受文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主任委員冲 主 旨:如果銀行的債權已經轉移,銀行是否應該立即、主動撤銷當初的假扣押? 說 明:(人在銀行好修行) 二、吳女士當初購買之大里市00路00之00號00樓住宅,除遭房貸銀行申請法拍而外,95年3月14日並遭聯邦銀行辦理假扣押。 三、然而根據聯徵中心98年6月資料,聯邦銀行已不列名債權人名單之中,如果紀錄無誤,則聯邦銀行之債權應已轉移至他人名下。 四、如果債權業已轉移,銀行是否仍有假扣押債務人資產的權利?如果業已喪失假扣押的權利而遲不主動撤銷,事發後,是否應對前債務人做適當的賠償以表示歉意? 五、當然,善心的吳女士並無意向聯邦銀行求償,但是此案正好證明銀行財大氣粗、惹人生厭並非無故。因為銀行非但不重視債務人的權益,連自己的權益受損也無所謂,假扣押提供的擔保金,法院可不會因同情銀行人員顢頇而支付利息呢! 六、吳女士所碰到的絕非個案。因此,主管單位應該可以提醒一下各銀行,在債權轉移的同時,順便撤銷對前債務人所曾做過的法律處分,否則萬一有不怕事的人藉此興訟,刑事連同民事,恐怕許多人都會後悔莫及。 總聯絡人:王 為 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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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