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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4 13:49:44瀏覽4828|回應1|推薦0 | |
2008-10-03 工商時報 【王信人/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昨天表示,資產管理公司買下不良債權,要經「催收」,才能列報呆帳費用。 財政部93年的解釋令規定,資產管理公司從金融機構收購不良債權,不可以提列備抵呆帳。但資產管理公司在取得債權之後,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債權不能收回,可以在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當年度列報呆帳損失。 財政部解釋令並規定,債權逾2年,經「催收」後,無法收取本金或利息,可依所得稅法第49條規定,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所謂債權逾2年的計算,應自資產管理公司購買該不良債權之次日起算。 某家資產管理公司在92年底向銀行購入不良債權,93年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債權已轉讓,並在95年度列報呆帳損失7000萬元。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發「存證信函」並不代表催收,不符合財政部解釋令,所以不能認列呆帳。只有800萬元有催收,准予認列,其餘6200萬元不准認列,被補徵稅1500萬元。 國稅局表示,如果資產管理公司日後又經催收,無法收回本金或利息,依舊可以認列呆帳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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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