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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跨海追討債務 王金世英敗訴
2008/06/28 15:24:32瀏覽1428|回應1|推薦0

【中央社╱洛杉磯二十七日專電】 2008.06.28 09:57 am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跨海向前「中國力霸公司」董事長王金世英追討債務案,今天在洛杉磯高等法院獲得勝訴。依據美國民法,被告王金世英有權在六十天內提出上訴。

法官柏里上午在洛杉磯高等法院第四十二庭宣佈,中國力霸積欠兆豐的借款本金與利息,必須由借款的連帶保證人王金世英負責償付。

被告王金世英沒有出庭,而是委由律師向龍代表。原告一方是由律師團美籍律師羅賓茲偕同華裔律師洪滿惠到庭。

在債款的本金方面,王金世英應償付新台幣六億六千三百四十九萬六千元,在利息部份為新台幣七千七百三十五萬九千零十七元,兩項合計新台幣七億四千零八十五萬五千零十七元。

這一金額在法庭上經由雙方律師同意,以今天「華爾街日報」的台幣與美元兌換匯率換算後,王金世英應賠償兩千四百餘萬美元。

事實上,法官柏里早於今年四月三十日即做成「初步裁決意向書」,初步裁定被告敗訴,但王金世英不服,連續多次提出文字答辯。柏里今天的裁決顯示王金世英的辯解書沒有一件被採納。

另外,柏里同時就法庭自今年一月審理本案以來的各項支出、律師費等,也裁定應由敗訴的王金世英負擔。有關這一部份的金額將在計算完畢後擇日公告。

除以上金錢賠償部份外,法官柏里也當庭下令被告王金世英在付清各款項前,不得移轉其名下在加州安利銀行等所擁有的股權。

接近中午時分,柏里起身離開法庭時表示,由於王金世英償還的金額均牽涉到數字的精確性,因此會以稍晚出爐的文字判決書為準。

根據美國民法,被告王金世英有權在六十天內提出上訴,只是上訴前必須具保,也就是拿出相當於賠償金額或更高的數字做為保證金。洛杉磯法律界人士因此認為被告上訴的可能性不高。

 

( 時事評論財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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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討債 王金世英判賠7億
2008/06/29 11:02

【聯合報╱記者陳良玨洛杉磯報導】 2008.06.29 02:30 am
  
台灣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跨海討債案廿七日在洛杉磯高等法院四十二法庭做出最後裁決,前力霸董事長王金世英違反貸款保證責任,確定敗訴,應賠償本息共七億四千多萬元。

洛杉磯高等法院法官柏利宣讀最後裁決,王金世英除賠償本金、違約金、利息違約金、律師費和相關開銷外,並且加上一條「王金世英不得將名下安利銀行股份移轉他人」的規定。

法院早在四月卅日即已做出初步裁決,否決被告王金世英提出的卅三項抗辯理由,並援引台灣法律,裁決王金世英必須賠償積欠兆豐銀的欠款,王金世英的律師向龍五月再度提出反對意見。

王金世英廿七日未出現法院,委任律師對兆豐銀行提出的賠償金額算法表示過於複雜,雙方律師一度對賠償金額數目僵持不下,結果延遲一小時宣判。但最後法官仍照原案裁定。

法官柏利指出,力霸當初向交通銀行(兆豐銀的前身)貸款時,王金世英不僅是董事長,且簽名蓋章做貸款連帶保證人;再者,貸款契約在台灣簽定,契約履行地、擔保品與當事人皆在台灣,依據法理,本案應適用台灣法律。

兆豐銀委任律師洪滿惠表示,這次出庭主要審核從一月十六日開庭至六月廿七日本金利息費用,並凍結王金世英房產和名下股份,兆豐銀可執行對王金世英位於南巴沙迪那房地產的拍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