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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17 14:15:32瀏覽907|回應0|推薦2 | |
工商時報2008.01.17【呂雪彗/台北報導】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雖刪除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但立院朝野黨團仍作成主決議,要求列入銀行與消費者之間房貸定型化契約中,據悉,銀行公會要求,卡債族若二期繳不出房貸,銀行就有權拍賣其房屋,但消保會有異議,要求放寬卡債族逾期繳款的期限。 司法院為保障消費者,在揹負卡債的情況下,原本債清條例只須還息,但銀行堅持將衝擊房貸、信貸與房地產市場下,已遭刪除,未來卡債族仍得依約償還房貸本息。據銀行公會估計,屬卡債族的房貸餘額是四千八百億元。 雖然債清條例只刪除自用住宅條款,但同法尚有不一致之處。據政院官員指出,金管會及銀行公會都關切更生期間,自用住宅若未履約,銀行是否可立即拍賣,銀行公會堅持應立即拍賣,但司法院認為母法既不一致,施行細則不能超越母法,將交由法官形成判例,若法官見解不一,再尋找大法官解釋。 立法院以主決議要求,自用住宅條款納入銀行與借款人的房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說明有卡債的情況下,如何處理房貸。由於定型化契約對借貸雙方均有拘束力,進入更生期間的債務人,仍可依此與銀行協商房貸的清償條件。 究竟逾期未履約多久期限,銀行才能行使加速條款,拍賣不動產,據悉,銀行公會提出希望不超過兩期。官員表示,這項定型化契約需與消保會協商,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消保會應會主張再放寬未履約期限,以保護消費者權益,以免卡債族無殼可住。銀行公會所以如此要求,係因放款若經三個月未還款,依規定,銀行即得向金管會申報為逾放,逾放比一增加,恐對銀行授信品質有所影響,因此不希望超過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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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