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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
2010/06/29 13:34:12瀏覽510|回應1|推薦4

為了6月24日至X縣政府拆除科的陳情案,6月28日又再度到縣政府,剛好監察委員到府內視察而且了解民眾的陳情。我碰巧遇到這樣的機會,向監察委員陳述我的情況。

監察委員聽了我的陳述,也請拆除科到我家現場再看看。

我和拆除科的科長、承辦人、使管科的科員們在會議室外面,我很誠懇的問了拆除科的「長官」,他也同意我的說法:這樣的擋雨採光罩是只能從我家內部進出。但是.......

以下是拆除科科長的話:

你們社區那麼多戶,怎麼只有你來陳情!

(拜託!其他戶也有陳情,絕對不只我一個人,但誠如有位住戶說的好:我要上班,如果我和太太兩個人請假扣錢,怎麼行呢!長官!如果你們願意星期假日也上班的話,絕對不會只有我一個人到現場)

科長見我不斷的陳述理由,居然說出:我很忙ㄟ,這樣我很累....

(拜託!請問有哪個能領薪水的工作不累,請告訴我!)

我的陳情內容請拆除科針對我的違建列為A3類說明.....

公文居然是如此回答:
經查X縣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該屋頂露臺並無計入該戶之建築面積,應屬占用共用部分無誤,為維護社區共同權益及安全,本府仍依拆除要點續辦。

拜託:我就是依照「要點」,但「要點」的認定標準應該是一致的,也是可攤開接受公評的。若依照貴科的標準,只要是在共有持分的地方搭違建,就有礙消防救災及逃生安全,必須列A3類,那A4到A8類都可廢除了。翻開X市所有提報違建者,情況比本人採光罩嚴重者比比皆是,他們也列A3類立即拆除嗎?

請問,這樣的公文,回答了我所提問的重點嗎!!

真希望這樣的內容,總統府--尤其是馬大人能看到吧!

這麼小的一件事,我不是蓋在馬路,我不是蓋在空地,我更不是蓋在大樓電梯可及之處ㄟ

鄰居的部分已經被拆,我的部分則我正在從事志工時段,有高血壓及怕官的婆婆不得已之下所簽的必須自行拆除切結書,眼看著周五之前這麼硬生生的將被拆掉,而且似乎是比業績般告訴我「我任內凡是被舉報的,.我都拆」,如果這麼盡職,放眼X縣X市的市容,就應該乾乾淨淨囉!

我只是個小老百姓,無意、更無能力與官相爭,在他們眼中這不過是諸多繁瑣業務中的芝麻綠豆小的一件事。卻不知,當你睡夢中必須擔心雨水時,這是不是大事(居然告訴我,要自己做好防水措施嘛!做伸縮式的嘛!伸縮式只能是塑膠類,頂樓風特大,萬一吹落掉下去剛好傷到人,我豈不是更慘呢)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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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豬
2010/07/08 22:55

下次記得通知記者,可以自己打電話給各大報、電視台,

說您要投訴,時間、地點,單位,說清楚。

米蟲下次看見您,一定叫您一聲:大姊,有事好商量

台灣有一些人的話,絕對欺騙人;公務人員、政黨、民意代表

只有冷血、絕情的詐騙高手才能當行政院長

快樂當志工(snyan) 於 2010-07-10 19:29 回覆:

謝謝您

我本不想搞大這件事情,況且只有小小的採光罩嘛,又不影響民生經濟、或是影響全棟大樓的進出!

後來我找了某黨籍的縣議員,但是公務員更漂亮的回應:喔,那個社區的問題呀,前面已經找了某某議員(不一樣的黨籍,哀呀)......最後的結果是,這位縣議員的辦公室電話居然變成「對不起,你打錯了」!更甚著,號稱所有民眾陳情都有登記管制的,卻再也沒有關心的電話......哈哈哈,政治不過就是這樣的

採光罩拆了,睡覺看到天也挺好的.......

煩惱什麼呢,上主自有安排的

目前還是過我正常的志工生活,等哪天養足力氣(或是存夠智慧),再來耗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