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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6 14:54:08瀏覽750|回應1|推薦5 | |
如果全國的公務人員都這般處理人民陳情,人民的心不痛才怪! X縣府拆除科於98.12.6以公文函知我的頂樓違章建築分類A5類。我在收到公文後,認為本戶頂樓係夾層(有所有權狀的),用途為臥室。該採光罩僅是85年購屋時值颱風雨季,雨水襲侵,不得已之下且為顧及大樓美觀,才以採光罩方式處理(面積為1.2公尺*4公尺)。採光罩並未擴及旁邊露台,故以陳情書方式懇請縣府拆除科能派員實地勘查,藉以了解民瘼之苦。 無奈,X縣政府拆除科收文後並未派員會同本人實地了解,竟於99.01.08號以一紙公文回覆,告知「縣府於98.12.16日會同X市公所及警察局X分局前往會勘」。就在我積極找尋解決辦法時,縣府拆除科又在99.05.13以公文函知本件違建分類為A3類(更改分類號了!),若未在99.06.17日前補領合法執照,將依法拆除。公文說明第三項,「拆除時間,本府將另行再通知」(如附件五)。但本人已同時接獲同時間99.05.13府工違字第09901827371號拆除公告(如附件六)。該公告由縣府人員親自張貼,張貼時,本人親口請問「何時」執行,但未獲明確告知。 從未見公務人員效率如此之高!縣府拆除人員於99.06.24抵達社區,先行拆除同案中之他戶。本人雖於同日再赴陳情,但若從前次陳情結果觀之,本人能獲情、理、法兼顧的合理回覆,恐希望渺茫。 我百思不解的: 一、去年十二月,縣府拆除科是否實際勘查本戶?否則我99.06.24到拆除科怎未見到我家的照片。而99.06.17日拆除科到社區也僅勘驗同案件中的其他戶?當時,我甚至請求該人員到我家勘查或是改列其他分類,但卻獲知分類更改是其他科處的權責,以至於當我到建管科請求協助時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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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