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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8 15:14:26瀏覽492|回應1|推薦7 | |
若相對比較而言:機構式外勞的雇主都是頗有財力的老闆,最起碼還能夠開個公司、工廠來賺取利益。而家庭監護工的雇主多半是弱勢且是屬於消費性質來解決家中問題為主,而非用以生產獲利(養護機構聘僱的外勞除外)。 因此,機構式外勞適用勞基法跟基本工資的規定並非不妥。但若以所屬國家的工資水準來做考量,的確會讓錙銖計較的商人動上削減工資的腦筋暨訴求。只不過這些外勞必須在台灣生活,台灣的物價水準跟其所領的工資是否能成正比,是台灣政府必須考量外勞薪資的重要原因(當然另一個是國際形象的壓力)。 至於外籍家庭監護工是為了解決家庭照顧人力不足的產物,而在這方面主導關鍵在於仲介,雇主跟外勞之間的關係跟互動多半取決於仲介的態度跟對雙方的說詞。而在工作型態上是比照原有的家庭照顧者為依歸。也因此,規定上家庭監護工申請的門檻比較高,而使用限制上則以被照顧者有關的工作都在容許範圍之內。但國人往往過度擴張使用,甚至超越了原有核准跟容許的範圍,更有甚者變成了生財獲利的幫手,而且忝不知恥的上媒體爆料(如遛狗、掃狗毛),而勞工主管機關卻不聞不問,自然會引發撻伐。結果受波及的往往是真正需要的弱勢家庭。 至於這些家庭類外勞為何本國籍的乏人問津?而重外籍呢?說穿了是雇主的財力為主因。但在公平性原則下,只針對被照顧者的狀況作為聘僱核可與否的標準,自然會吸引一堆有能力聘請本國籍看護但卻摳門的人來貪這便宜。更何況仲介為做生意搶業績,自然雇主出錢,就有不肖業者能夠為其打點到好。這是人心的問題。除非加入財力的限制,但問題是:這個財力限制的基礎在於政府的租稅資料,而從二代健保的爭議中可以看出若加入此一財力限制,反而造就一些有能力聘僱本國籍看護的人卻符合聘僱外加看護的不合理狀況。這些因素,也就造成了政府培訓大量本國籍看護,卻無法有良好媒合的成效。更何況養護機構也大量缺乏照護人力,而這些人去填補機構或醫院所屬之看護,都會比從事家庭式看護OK,而且機構會比家庭能夠負擔其所應得之薪資! 所以吾等認為:機構式外勞作為機構生財獲利的工具,因此同一般勞工適用勞基法並非不可行。而家庭式外勞(含家庭監護工)非家庭生財獲利之工具,故雖不適用勞基法,但應該建立相關的配套措施讓政府跟民眾有遵行的依據。而這涉及的不僅僅是勞動主管機關、仲介機構、國內雇主跟勞工提供國,尚包括了社政、長期照護暨醫療體系。而家庭式外勞在國內已經行之有年,而且跟長期照護的體系關係密切,政府總應該負起責任不應讓問題一再發生才是。(至於個人認為家庭式外勞的制度建議稍後將在本部落格發表,以提供諸位有興趣的前來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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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