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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式的雇主是強勢且以獲利為目的;家庭監護工的雇主是以弱勢且非以生產獲利為目的
2010/06/18 15:14:26瀏覽472|回應1|推薦7
相對比較而言:機構式外勞的雇主都是頗有財力的老闆,最起碼還能夠開個公司、工廠來賺取利益。家庭監護工的雇主多半是弱勢且是屬於消費性質來解決家中問題為主,而非用以生產獲利(養護機構聘僱的外勞除外)



因此,機構式外勞適用勞基法跟基本工資的規定並非不妥。但若以所屬國家的工資水準來做考量,的確會讓錙銖計較的商人動上削減工資的腦筋暨訴求。只不過這些外勞必須在台灣生活,台灣的物價水準跟其所領的工資是否能成正比,是台灣政府必須考量外勞薪資的重要原因(當然另一個是國際形象的壓力)。



至於外籍家庭監護工是為了解決家庭照顧人力不足的產物,而在這方面主導關鍵在於仲介,雇主跟外勞之間的關係跟互動多半取決於仲介的態度跟對雙方的說詞。而在工作型態上是比照原有的家庭照顧者為依歸。也因此,規定上家庭監護工申請的門檻比較高,而使用限制上則以被照顧者有關的工作都在容許範圍之內。但國人往往過度擴張使用,甚至超越了原有核准跟容許的範圍,更有甚者變成了生財獲利的幫手,而且忝不知恥的上媒體爆料(如遛狗、掃狗毛),而勞工主管機關卻不聞不問,自然會引發撻伐。結果受波及的往往是真正需要的弱勢家庭。



至於這些家庭類外勞為何本國籍的乏人問津?而重外籍呢?說穿了是雇主的財力為主因。但在公平性原則下,只針對被照顧者的狀況作為聘僱核可與否的標準,自然會吸引一堆有能力聘請本國籍看護但卻摳門的人來貪這便宜。更何況仲介為做生意搶業績,自然雇主出錢,就有不肖業者能夠為其打點到好。這是人心的問題。除非加入財力的限制,但問題是:這個財力限制的基礎在於政府的租稅資料,而從二代健保的爭議中可以看出若加入此一財力限制,反而造就一些有能力聘僱本國籍看護的人卻符合聘僱外加看護的不合理狀況。這些因素,也就造成了政府培訓大量本國籍看護,卻無法有良好媒合的成效。更何況養護機構也大量缺乏照護人力,而這些人去填補機構或醫院所屬之看護,都會比從事家庭式看護OK,而且機構會比家庭能夠負擔其所應得之薪資!



所以吾等認為:機構式外勞作為機構生財獲利的工具,因此同一般勞工適用勞基法並非不可行。而家庭式外勞(含家庭監護工)非家庭生財獲利之工具,故雖不適用勞基法,但應該建立相關的配套措施讓政府跟民眾有遵行的依據。而這涉及的不僅僅是勞動主管機關、仲介機構、國內雇主跟勞工提供國,尚包括了社政、長期照護暨醫療體系。而家庭式外勞在國內已經行之有年,而且跟長期照護的體系關係密切,政府總應該負起責任不應讓問題一再發生才是。(至於個人認為家庭式外勞的制度建議稍後將在本部落格發表,以提供諸位有興趣的前來討論)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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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他們不幸死亡也有勞基法保護
2010/06/18 18:37
你說你弱勢,有人比你更弱勢,你請得起,別人還請不起呢。

一般人沒有老板有錢,就代表有資格欺壓弱勢嗎?連勞工的資格也不給他們?

套你的話,以「我的標準」來說,如果你有兄弟姐妹,包括嫁出去的,應該分擔照顧,如果你結婚了,你或你的妻子應該分成日夜班照顧他們,或一個辭職來照顧他們。

我就是這麼做的呢。

給他們「勞工的資格」,讓他們不幸死亡也有勞基法保護,難道不好嗎?
shouminc(shouminc) 於 2010-06-18 20:51 回覆:
家事服務類勞工不適用勞基法這是勞委會公告的。但要不要給予勞基法上的權利還是依實際供需來訂定,個人認為有討論的空間。我贊成給予投保勞保,因為一旦外勞出了事,多多少少有些賠償,雇主的負擔也會輕一些。尤其在勞保職業災害部分應將這些外勞容易罹患的一些毛病列入(例如腰部的傷害即為一例),或許更為完善。

不妨告訴你,我會請外勞是因為我的腰照顧先父到幾乎要開刀,後來勉強住院復健硬拉後能夠站起來撐著,但一些翻身、上下床的動作就沒辦法做,一做腰就不舒服會痛,一直到現在都還有後遺症在,因此只好請人代勞。至於依你的標準,我沒那份福氣,因為自從先母先先父而去以後,我家就只有我跟我那中風以後行動不便的老爸。我可得一個人來照顧,沒人能夠分擔。而我結婚可是在父母都過世以後的事。

至於聘僱家庭類外勞的雇主也是依國家所核可的聘僱許可方能聘僱,而我們國家跟外勞提供國應該是有談過條件才能引進這些外勞,不是嗎?

勞動市場本來就是一個供需的市場,必須聘僱雙方合意勞務契約方能成立,否則一方願意一方不願意,這聘僱也不成立。所以目前家庭類外勞的條件應該是雙方國家都同意的條件。

至於這些家庭外勞的傷病,雇主必須負責,如果死亡,雇主依法也需要處理喪葬事宜,不是一扔完事。只是欠缺勞保就領不到勞保的相關給付,這是政府在規範上的問題(因為家庭類外勞的雇主不是大於五人以上必須強制納保的單位,更何況一堆子合於規定的公司行號或企業還想盡辦法規避這一塊)。至於我的作法在重新聘僱時的第二個外勞,有替她保意外險跟意外醫療(含門診),而不是勞保,因為這一部分的保費全由雇主負擔,若加保勞保是必要得到外勞同意,一般而言,除了原有契約所規定的事項外,要增加她們負擔是不可能的。除非是政府間對談時將勞保的負擔給加進去才行得通。

至於吾國勞基法是採行業別適用,家庭服務業恰巧不屬於適用範圍,這也就是說不管本勞外勞都不適用。所以家庭類外勞並非全然弱勢,最多只是規範沒弄好、執行上有偏差而已!不然也引進不了這些願意從事家庭看護的外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