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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10 13:56:31瀏覽513|回應0|推薦7 | |
引用文章郭台銘:員工死亡撫卹 停發 以一封自殺未遂者事先留下的「遺書」來證明自己是無辜的受害者,在商場如戰場的攻防行為上並非不可行,但以此做為將員工死亡撫恤停發的理由,就值得探究是否是「借題發揮」的企圖。 而依據大陸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就明白規定「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醉酒導致傷亡的」、「自殘者或自殺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也就排除了這些人適用工傷死亡撫卹或城殘撫卹之規定。但若有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或同條第七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皆會被認定為工傷。 除非富士康將死亡撫卹金的條款訂定於「勞動合同」(也就是勞動契約)中,就如同吾國勞保條例跟公務人員撫卹法未將自殘或自殺列為除外條款,那麼員工的自殺死亡可就得依合同來履行。也唯有如此,郭台銘先生在鴻海股東會出示那自殺未遂者的「遺書」作為停發所謂「員工死亡撫恤」的依據才勉強說得出一個理由來(事實上就是想違約不付錢)。要不然如此的「借題發揮」根本只有自傷跟在台灣自爽外,沒偶甚麼正面的意義可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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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